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市场监管总局第113号令《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监管衔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近期约谈辖区内从事食品委托生产的企业,围绕新规要求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前规范经营行为。
新规明确了“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以下常见经营方式,均被纳入此次监管范围:一是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模式的食品生产;二是来料加工、贴牌生产、委托运营模式的食品生产(如此次进行法律法规宣贯的食品生产委托方)。
简单来说,只要是你“出品牌、出标准,别人代加工生产”的食品,都属于新规监管范畴。
资质必须“双合规”
一是委托方(品牌方/运营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食品。
二是受托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合同和报告,一个都不能少
一是委托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中需明确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合同减轻或免除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是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后,双方均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实行闭环管理。
标签标识必须清晰规范。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需严格按照新规要求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清晰了解产品来源,杜绝模糊标注、虚假标注。
作为委托方,不能只做“甩手掌柜”,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建制度、配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与管理守则。
二是强管控、留痕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好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是严监督、常评估:定期对受托方的生产能力、生产过程开展专项评估,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督人员,建立受托方生产监督台账,详细记录监督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新规施行后,我们将对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实施全链条、动态化监管
一是资质动态核查:每半年对委托方、受托方的资质有效性、许可/备案范围与委托生产品种的匹配度进行核查。
二是台账动态管理:建立食品委托生产委托方监管台账,动态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委托品种、合同期限、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三是过程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企业受托方监督台账、管控记录、排查清单等资料,对委托生产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四是跨区域协同监管: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监管部门将建立通报机制,实现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五是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产品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主观恶意的,将作为从重情节处理。
食品委托生产不是“一签了之”,更不是“贴牌免责”。新规施行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将更加明确,监管也将更加严格。
在此提醒辖区内所有从事食品委托生产的企业:立即对照新规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资质、合同、台账等相关材料; 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督责任; 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相关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