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营造诚信放心消费环境
2026-07-03 19:21    编辑:孙德明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近年来,直播带货、短视频种草、社群团购等新消费场景不断涌现,商家的宣传花样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夸大功效”“虚构原价”“假称限量”等套路也让不少消费者直呼“踩坑”。很多消费者留言咨询:商家说的和实际收到的不一样,算不算虚假宣传?能不能要求“退一赔三”?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梳理就这两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假宣传”,又在什么条件下能认定为“消费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希望通过解读帮助市民搞清楚这些,既能帮群众理性维权,也能提醒经营者守住宣传底线,共同营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是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及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由此可以认定,“虚假宣传”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经营者提供了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该差异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此处“足以”的认定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是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定及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践中,“消费欺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主观上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此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核心在于认定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有“欺诈故意”即明知而为之的主观恶意"的意图。

三是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区别。从行为范围看,虚假宣传是消费欺诈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但并非所有虚假宣传都构成消费欺诈。只要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引人误解,即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其认定侧重于客观行为本身是否失实、是否具有误导性,不要求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恶意。而消费欺诈则要求更高——不仅要有虚假或隐瞒的行为,还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即明知信息不实仍主动告知,或明知关键信息对交易有重大影响却刻意隐瞒。

在因果关系层面,虚假宣传关注的是“是否可能误导”,消费欺诈强调的是“是否实际导致错误决策”。例如,某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进口面料”,实际为国产,若该表述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判断,则构成虚假宣传;但若进一步查明商家明知系国产却伪造进口报关单、刻意伪装产地以抬高售价,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欺诈故意,进而触发“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从法律后果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以“补偿性”为主;而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以“惩罚性”为主,需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规则(最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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