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仇利明)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肉制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河北省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肉制品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肉制品案例一
阜平县某熟食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加工案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阜平县某熟食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用于食品加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明确熟食加工原料肉必须落实检验检疫查验的硬性要求,警示熟食经营主体严格把控肉品进货关口,规范肉品采购索证索票流程,坚决杜绝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流入加工环节,切实防范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肉制品案例二
阜平县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阜平县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定期清查在售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硬性要求,警示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杜绝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肉制品案例三
阜平县某餐饮店销售的肉制品与菜单、宣传页不一致的食品案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阜平县某火锅店销售的肉制品与菜单、宣传页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明确餐饮经营应当真实全面标明商品信息的硬性要求,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摒弃侥幸心理,自觉规范宣传和经营行为,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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