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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与重庆大足联合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04-27 11:09来源:资阳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袁梦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程伯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资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雁江区人民法院及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2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一、资阳市雁江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花露水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6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资阳市雁江区某超市销售侵权花露水。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侵权“六神”商标的花露水336瓶,进货价远低于正品,渠道异常,不符合“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免责情形。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3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不知情”免责的适用边界,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督促经营者规范进货渠道,守护消费安全。

二、资阳市雁江区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8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3个,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鉴定为侵权商品。该母婴用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聚焦婴幼儿用品安全领域,对侵权行为“零容忍”,守护儿童健康与民生安全,引导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婴幼儿用品。

三、安岳县某电器店销售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安岳县某电器店销售并安装的“格力”4P空调经鉴定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购进并销售该空调,违法经营额7850元。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合格空调并赔偿损失。该电器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空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督促侵权经营者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更换合格商品,并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处理,既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知名家电品牌的商标权益,净化了家电市场,形成了“投诉有回应、侵权必追责”的良好氛围。

四、乐至县肖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至2025年4月,乐至县肖某明知李某某、倪某某等人制售假冒名酒,仍帮助其回收名酒酒瓶及包装材料并销售给李某某、倪某某等人。因肖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侵权物品及工具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不予重复没收)。

典型意义:该案聚焦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帮助这一事实,认定肖某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案通过刑行衔接,严厉震慑回收、售卖侵权包材等辅助性侵权行为,对餐饮、废品回收等重点行业起到强烈警示作用,引导经营主体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尊重知识产权,从源头遏制商标侵权滋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安岳县杨某制售网络电视机顶盒内置APP侵犯影视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群众举报安岳县杨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内置侵权影视APP的机顶盒,免费播放付费影视作品。安岳警方捣毁产、销窝点各1处,查扣机顶盒1145台,已销售300余台,非法获利5万余元。

处理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该案针对新型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坚持全链条打击思路,捣毁产供销完整窝点,严厉震慑了网络版权侵权违法分子,有效规范了网络机顶盒市场秩序,推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提质增效,守护正版影视版权权益。

六、资阳市雁江区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至2024年5月,资阳市雁江区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制假冒品牌洗碗机洗涤粉,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违法经营额17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商品货值8000余元。2025年12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沈某某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聚焦家电配套日化新兴领域,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严格审查产品安全与经营数额,准确适用法律,彰显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刚性力度,切实保障民生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

七、安岳县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安岳县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鸡蛋上喷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鸡蛋242件,其中6件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周某某共计销售6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5年4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对周某某及其经营的食品经营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安岳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令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7940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对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追诉侵权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机融合,切实守护了公众健康和市场公平。

八、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安岳县某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四川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糕点企业,拥有“闻酥园”商标。安岳县某糕点店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3家店铺的店招、包装、收银小票等处使用近似标识“闻酥院”,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处理结果:经安岳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安岳县某糕点店在45天内自行更换侵权标识;2.安岳县某糕点店的3家店铺共同赔偿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近似商标侵权纠纷,既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遏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又兼顾小微企业经营实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九、重庆市大足区某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2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草专卖局线索,执法人员在某酒水商行阁楼查获贵州茅台酒12瓶、五粮液26瓶、国窖1573酒9瓶。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为牟利,于2025年春节后低价收购上述酒水并囤积待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及来源证明,按厂商指导价计算货值69553元。该酒水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聚焦酒类等高价值商标保护,传递“侵权必究”导向,警示经营者杜绝“傍名牌”“打擦边球”等违法行为,及时遏制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引导酒类经营主体规范进货、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重庆市大足区某机电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9日,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举报重庆市大足区某商户销售侵权“HRB”轴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及48个型号的大量侵权轴承,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授权证明。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成功。经核算,违法经营额66712元。该机电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10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针对工业零部件领域商标侵权行为,严格落实执法程序,明确侵权认定标准,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也为基层执法人员办理同类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参考,推动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十一、重庆市大足区某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6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重庆市大足区某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多个规格侵权润滑油,部分产品已过保质期。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进货,未索取资质及票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9012元,无违法所得。该润滑油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兼顾商标权保护与产品质量监管,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高效化解纠纷,警示经营主体规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守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重庆市大足区某食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20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食品超市购买的“梦之蓝M6+”白酒不是正品。经查,该食品超市于2024年3月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涉案白酒1瓶并以900元售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及授权证明。经权利人鉴定,该商品为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货值900元,违法所得9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全额退还货款。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依托消费者举报线索精准查处侵权行为,推动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退赔,既化解了消费纠纷,也强化了酒类市场商标保护力度,引导超市等零售主体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杜绝侵权商品上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