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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保留运动饮料(GB 15266)为国家标准的建议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26 生效日期 2025-06-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议案 专业属性
备注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39号建议的答复

孙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留运动饮料(GB 15266)为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饮料产业是满足民生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和推动农业产业链协同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我国饮料工业的快速发展、科技与装备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对饮料行业认知的持续深化,饮料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您提出的建议,反映了饮料产业的发展需求,对相关标准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引导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高品质食品的消费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持续开展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饮料质量国家标准情况

2009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推荐性食品质量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基础上,针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基础标准、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内容作出补充规定,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在饮料领域,制定并发布了《饮料通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等10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对饮料产品的术语定义、分类体系、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识、包装储运、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二)运动饮料标准情况

强制性国家标准《运动饮料》(GB 15266—2009)由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09年4月发布,该标准对运动饮料的定义、质量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进行了规定。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但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涵盖《运动饮料》标准中的强制性技术条款。《运动饮料》(GB 15266—2009)的完善需统筹考虑运动饮料产品的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强化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跨部门协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不立不破”原则,稳妥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运动饮料》(GB 15266—2009)的修订工作。在确保运动饮料产品安全性的前提下,适时启动运动饮料质量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形成安全底线与质量高线有机统一的技术指标体系。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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