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文号 | 穗环函〔2025〕159号 |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生效日期 | 2025-09-19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提升本市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做好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与调整更新、实施应用、宣传培训、跟踪评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共享、实施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发布
第四条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级实施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细化制定。
第五条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内容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目标分解,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内的边界细化,以及对应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差异化等。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协调,强化技术衔接,重点包括一致性、协调性、科学性以及需要衔接的其他内容。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公文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请备案。报备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申请函;
(二)方案文本、图集、技术报告等;
(三)备案说明,包括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事项说明、征求意见、技术衔接、审议签批等情况;
(四)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成果矢量数据;
(六)其他支撑材料。
第六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确保文、图、数一致。数据通过备案后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不得使用未经赋码的成果数据。自行组织建设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应与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互联网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七条 实施更加精准、更高要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支撑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在综合决策中充分应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将其融入重大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区域生态空间保护中,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在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二)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三)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支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探索广州都市圈生态环境一体化管控,提升共保共治水平。
第八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绿色标尺”作用,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强化分类引导、分区施策,助推区域产业分工合作、协调发展。加强陆海统筹、港产联动。推进各类园区整合升级、提质扩容,引导园区科学规划,优化环境基础设施,高标准建设产业平台,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林地、湿地、红树林等生态碳汇能力。
(二)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资源环境准入。产业园区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三)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可简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应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建设项目应进一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新选址。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同时应执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有关要求。各级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环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第九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基础,深化国家和省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改革措施。鼓励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一)支撑美丽广州建设。针对战略性、区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分区分类管控策略,强化区域统筹、流域统筹、陆海统筹,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优化完善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二)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在水、海洋、大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差异化精准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环境质量超标、环境风险高、环境投诉集中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深入推进绿美广州生态建设,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优先保护单元为重点,构筑以重要水系、森林带和海岸带为主的生态廊道,稳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服务功能稳定性。
(四)支撑执法监管。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制定修订和规划编制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差异化要求,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
第四章 调整更新
第十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调整工作。相关技术衔接、备案、发布等工作程序按照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更新成果备案申请。动态更新的相关技术衔接、备案、发布等工作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动态更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以及其他经论证后确需更新的情形,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动态更新。
(二)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应当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三)分类开展相应的论证程序。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的情形外,仅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其他情形,应组织科学论证或提供相应支撑性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审核后备案。
(四)动态更新过程中要加强与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技术衔接。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及在更新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变通突破等行为。
(五)动态更新报送备案时,应按程序提交申请函、更新成果材料、备案说明、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其他支撑材料。
第五章 跟踪评估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由年度跟踪和五年评估构成。年度跟踪是对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跟踪总结。五年评估是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除年度跟踪事项的综合评价外,评估事项还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情况,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变化情况,支撑生态环境参与宏观综合决策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其他需要开展五年评估的事项。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
跟踪评估应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加强与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效评估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跟踪评估内容,按照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要求,组织开展五年评估和年度跟踪,总结事项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有关建议、后续工作计划等内容,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推动跟踪评估成果作为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的重要依据,促进制度建设和完善;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等的重要参考;作为与相关制度联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等,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一般管控单元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区域强化执法监管,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精细化水平。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和组织实施体系,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资金保障。加强监督考核,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情况按要求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
第十七条 积极宣传引导,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分类分级培训,以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聚焦典型应用领域及创新发展路径,及时凝练形成典型案例。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广州空港委,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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