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文号 | 冀农发〔2026〕10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 生效日期 | 2026-03-10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计划(2026—2030 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为做好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指导意见(2026—2030 年)》,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 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 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 年 3 月 10 日
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6—2030 年)
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 年)》,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免疫病种和范围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 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 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 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 70%以上,守牢不发生区域 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 省监测分析结果,对全省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免疫 H5+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商品代肉鸡可仅免疫 H5 亚型高致 病性禽流感。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等 进行 O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 疫。
(四)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外,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 布鲁氏菌病免疫。鼓励对 3-6 月龄奶犊牛实施布病 A19 免疫。
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 不实施免疫的场群,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上述 病种免疫。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 结合防控实际制定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积极 稳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扩大改革覆盖面。对山区及其他养 殖分散、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地区, 继续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组织免疫接种。对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 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每月第一周为集中补免周; 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有条件的地方, 积极推进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提高免疫质量。发生炭疽等动物 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与防控需求,及时进行风险免疫。探索自 繁自养羊只布病分区免疫政策。
(三)严格疫苗管理。各地要推进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信息化 管理,严格落实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 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做好供应服务,严禁倒卖政府采 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规范记录报告。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好强制免疫 义务,按要求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要 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逐级审核通过“河北智慧
兽医云平台”对应信息模块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 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加快推进动物疫病 免疫信息化建设,推动免疫服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依托信息系 统和智能终端采集上报免疫数据。
(五)加强技术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我省动 物疫病流行态势,分年度制定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 师资培训。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 意识和能力;制定免疫技术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 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做好个人防护。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 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对 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告知相关养殖场户 开展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 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各地要全面掌握养殖 主体对免疫政策和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及时反馈 省厅,重要情况随时反馈。
(七)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组织养殖主体统筹做好新城疫、 猪瘟等常见畜禽疫病免疫防控;对发生过炭疽疫情的老疫点所在 乡镇牛羊等易感畜实施预防性免疫;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 根据监测评估情况,指导开展预防免疫。推动狂犬病全面免疫,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疫苗实施免疫,提高城区宠物犬免疫 密度。
三、有关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强制免疫工作实行“双包”责任制, 即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开始 前,组织摸清辖区内养殖情况并建立任务清单,组织中小养殖场 户实施强制免疫,监督“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 确保免疫密度;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保障强免疫苗供应,开展技术培训、免 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二)强化经费保障。对我省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和 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 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 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地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 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厅每年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开 展 2 次全省督导评价并通报结果。各地也要加大督导力度,密切 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情况、新问题,确 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 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
省厅将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情况和全省防控工作需要,适 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政策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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