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文号 | 温农发〔2026〕20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5-21 | 生效日期 | 2026-07-0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30-12-31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优化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优化实施方案(2026-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
温州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优化实施方案
(2026-2030年)
为落实《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5-2030年)》要求,构建数量合理、布局优化、全域覆盖、服务高效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要求,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日常处理、应急联动,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相结合等原则,合理优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简称“集中处理场所”)布局,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构建覆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重点环节、以死亡生猪牛羊家禽为主、兼顾其他畜禽的集中无害化处理网络。到2027年,实现集中处理场所畜牧业重点县全覆盖、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市域全覆盖,全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到2030年,建成机制完备、高效运行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集中无害化处理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取得重要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优化场所布局。落实省规划提出的“数量适度压减、布局总体优化”的工作要求,开展集中处理场所清理整治,关停未达到动物防疫、环评等条件的场所,并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分布和产业发展趋势,推动集中处理场所向畜禽饲养量大的县(市、区)布局。到2030年,全市除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泰顺县6个畜牧业重点县和主城区(龙湾区)各布局1个集中处理场所外,其他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增,采取就近委托开展跨区域处理。大型规模猪场(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应委托集中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二)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没有集中处理场所的县(市、区),由市级按照就近、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集中处理场所处理能力的基础上,统筹落实跨区域委托处理业务。其中,鹿城区、瓯海区、洞头区委托龙湾区处理,文成县委托泰顺县处理,龙港市委托苍南县处理。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参照省级有关规定商定处理费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跨县域运输病死畜禽。
(三)建立应急协作机制。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自然灾害、集中处理场所改造提升、设施设备故障等应急情形,由市级统筹建立集中处理场所应急协作机制。原则上,乐清市、龙湾区、永嘉县协作,瑞安市、平阳县协作,泰顺县、苍南县协作。协作双方同时出现设备故障或改造提升时,由市级协调其他县(市、区)协助处理。此外,协作县(市、区)应暂时承担被协作县(市、区)的跨区域联动处理任务,直至应急情形消除。
(四)推动集中处理场所规范建设。集中处理场所需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工艺符合农业农村部现行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支持集中处理场所开展处理工艺、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完善高温消毒房等设施设备,推动集中处理场所提档升级。鼓励集中处理场所研发应用智能化收处设备,逐步推行病死畜禽收处环节“机器换人”,减少人员与病死畜禽接触,不断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五)完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各地要按照规范化、网格化、便民化、全覆盖的要求,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布局建设,推进建立以规模畜禽养殖场暂存点为主、必要的区域性集中收集点为辅的收集网络,确保病死畜禽应收尽收。要严格落实畜禽屠宰场的主体责任,自建符合动物防疫和生态环保要求的暂存间或暂存设施设备。要探索设立病死宠物收集暂存点,实行病死宠物自主送达、免费收集、集中处置,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六)加强病死畜禽收处闭环管理。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管理平台,推动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等主体全上线,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保险勘验、车辆消毒等数字化设施配备应用,实现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洗消等全流程闭环监管。要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以及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等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对违规处理病死畜禽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要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严格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保障用地需求,支持无害化处理设备及工艺改进、收集暂存点建设和改造提升。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开展监管人员业务素养培训,提高监管水平。要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和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市级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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