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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59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贵州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6〕130号)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6〕130号
发布日期 2026-06-24 生效日期 2026-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议案 专业属性
备注

彭丹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贵州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支持刺梨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和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等内容,体现了您对保健食品工作的高度关注,对推动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和促进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建设性意义。

一、严格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动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扩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范围。目前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包括24个营养素对应85个化合物来源和人参、西洋参、灵芝等10种非营养素补充剂。截至2026年5月底,累计发放保健食品备案凭证2.6万余张。

二、推进刺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目前,以刺梨为原料并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共20个,将刺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尚需对刺梨的适用人群、安全性、质量标准及保健功效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三、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特殊食品原料、检测方法等标准的研制修订,不断完善特殊食品标准体系。在保健食品用原料领域,正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保健食品原料 刺梨》等17种原料质量标准的研制。在保健食品检测方法领域,指导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订发布《保健食品中泛酸的测定》等12项保健食品分析方法国家标准。为完善特殊食品标准体系,强化特殊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供给,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2025),保持与《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的协同性,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流程管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与内生动力,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坚持监管为民,落实落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加强保健食品全过程安全监管,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原料 刺梨》目录标准制定,推动保健食品原料及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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