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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02 生效日期 2026-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农业农村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拉萨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该清单且符合适用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核查行政相对人完成整改情况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免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责令其改正,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拉萨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清单将依据执法工作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动态调整完善。

附件:

1.拉萨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xlsx

2.拉萨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xlsx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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