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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发布日期 2026-08-11 生效日期 2026-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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