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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5〕339号)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5〕339号
发布日期 2025-11-19 生效日期 2025-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区科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重点行业领域(事项)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沪府办〔2025〕16号)要求,完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重点行业领域(事项)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沪府办〔2025〕16号)文件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多部门协作协调联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保障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环节,以“六个全”(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为目标,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梳理明确跨部门监管事项。对监管边界模糊事项,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等研判定型,明确监管职责、监管主体。对于多部门存在重合或部分重合的监管工作事项,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力量,精简检查事项,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二)整合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库

结合我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综合监管对象库,强化跨部门监管数据共享力度。

(三)应用“检查码”开展联合检查

依托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事项等。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时应申领跨部门联合“检查码”,实现“亮码检查”,依托“检查码”一次性告知监管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并推动检查结果互通互认。

(四)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沟通渠道。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人员名录,设立跨部门对接联络员,畅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跨部门工作交流会议,强化监管数据和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推动综合协同监管。

三、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农业农村委职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核查,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委:负责市科委职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许可的后续监督检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区科委对照市级层面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监管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

围绕目标任务,全面梳理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主体、对象等要素,深入分析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有序落实。

(二)方案实施

围绕试点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整体推进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升

总结提炼开展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样板。

五、组织保障

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完善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宣传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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