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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粮规〔2025〕2号)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新粮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11-12 生效日期 2025-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管理,积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提高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全区食糖稳定供应和市场运行安全,依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滚动储备、财政补贴、统一调度、自负盈亏”原则建立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构成自治区食糖储备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成品白砂糖储备,储备食糖应符合国家食糖标准(GB/T317-2018)一级以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13104-2014)要求,储备规格为50千克/袋。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自治区食糖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食糖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食糖安全存储监督检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储备品种、规模、布局建议,并按照下达的相关批复和指令组织实施,负责收储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食糖储备数量、质量、存储安全等监督检查,制定动用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落实动用指令;负责食糖储备补贴费用的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政府食糖储备补贴费用,负责研究落实储备管理、动用等补贴费用,并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所在地相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照相关要求,联合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每年对食糖储备数量、质量、存储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对政府食糖储备费用给予补贴。

第六条  从事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规模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总体规模为1万吨。储备数量如需调整,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八条  储备费用补贴按照年度承储企业储备1万吨食糖资金占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补贴标准按照承储货值、储备期限、建储时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计算,食糖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建储时中国糖业协会发布的工业食糖销售价格确定。

第九条  储备费用补贴按年度安排,超支不补,节余自留,由承储企业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每半年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条  食糖动用后,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食糖储备实际时间和数量,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扣减相应储备补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储备费用补贴应专账管理,保证资金用于食糖储备。

第三章  政府食糖储备企业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食糖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如出现重大违约情形,将重新组织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食糖生产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生产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备与其承储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运输投放能力;

(三)近三年食糖年均生产量不得低于企业投标承储量的3倍;

(四)承储企业仓库设施权属为承储企业所有,不得作为抵押或担保设施,承储面积应符合自治区食糖储备仓储要求,符合食品存储环境及食品安全条件;

(五)承储地点交通便利,便于调运、轮换;

(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商业信誉、企业信用良好。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于承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食糖收储入库,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收储情况。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收储的食糖应为新榨季白砂糖,其质量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应达到国家食糖标准(GB/T317-2018)一级以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13104-2014)标准。

第十六条  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储备食糖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查,质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检测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开展现场验收,承储数量应与企业中标数量一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食糖储备,数量与所承担的政府食糖储备数量相同,每年度储备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府储备食糖和企业储备食糖分区存储,悬挂标识牌,不得与日常经营食糖混合存储。企业应建立完善政府食糖储备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做好贮存、出入库记录、管理台账等档案,确保账物相符。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有相关库存记录。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实行自主轮换,一年轮换一次,轮换期为3个月,轮换期内在库储备数量至少应达到储备规模的50%,其他任意时间点储备数量应达到储备规模的100%。承储企业负责食糖的日常管理和调运轮换,对储备食糖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需调整政府储备食糖仓储地点或仓储库房的,应提前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每季度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轮换前应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食糖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损失,并及时补齐储备数量。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食糖市场供应形势、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动用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动用自治区政府食糖储备的情形如下:

(一)自治区内2个地(州、市)及以上或乌鲁木齐市出现食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持续时间超过3天,并出现社会公众大量集中抢购、供需较大失衡等情况的;

(二)发生重大灾害、疫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食糖短缺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糖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储备食糖的数量、质量、安全负责,服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依规对食糖储备企业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等账实相符情况;

(二)储备食糖的品质情况;

(三)仓房、仓储和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四)储备食糖质量档案、出入库手续、轮换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在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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