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生效日期 | 2025-11-28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5〕94号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导则,为相关工作实施提供指引。
一、范围及目标
1.认定和监测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获准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
2.实施目标。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加快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为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家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自主权。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要业务方向,产业链条完善、带动作用突出。企业应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衔接、协同发展。企业规模、效益及经营指标应达到《省级龙头企业办法》规定标准。经营管理规范、资产优良、效益稳健、持续盈利并依法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拥有自主品牌和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政策。原则上应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等符合《省级龙头企业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况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实施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属地管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认定和监测的企业首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再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向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2.市级审核。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进行实地考察。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无误后,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材料。
(二)认定程序
1.组织考察。省农业农村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工作组赴企业开展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2.专家评审。由农业农村领域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专家组,依据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资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审定汇总。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4。公布授牌。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企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公告,授予“辽宁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纳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
5.认定周期。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可视情新增一次认定。
(三)监测程序
1.动态管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定期监测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胜劣汰”的原则,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监测。
2.专家评审与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办法开展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监测结果经审定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
3.结果运用。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停止其政策享受。
4.信息变更。企业更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并在监测结果中一并公布。
5.抽查与处理。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申报或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被兼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引发严重负面舆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上市违规、偷税骗税、坑农害农等行为;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
四、工作职责
(一)省级主管部门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组织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管理,承担认定、监测、抽查、复核、公示、公告及证书颁发等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认定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工作开展;开展绩效评价和运行分析,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
(二)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申报工作。应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对认定和监测企业开展实地调查,综合评价后提出认定和监测意见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协调财政等部门做好相关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运行监测及基础数据核实工作,督促企业真实填报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和资料核校,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四)企业职责
承担申报与监测主体责任,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及监测材料,落实利益联结机制,接受主管部门和专家组的监督检查。企业应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配合完成绩效评价、动态监测、抽查核验等工作,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承诺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认定和监测工作。也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2.上报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合规。未按要求报送的认定和监测材料不予受理。
3.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官网对各企业信用信息(含信用报告,失信记录等)进行查验,并如实上报。
4.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认定和监测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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