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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分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89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1-24 生效日期 2014-11-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明确规定,分装食品的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各分局应督促辖区食品分装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存在分装食品保质期预先印制在包装袋上等问题的企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已销售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分装食品,一律责令其召回整改。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近日,部分分装食品标签被发现存在保质期限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明确规定,分装食品的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各分局应督促辖区食品分装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存在分装食品保质期预先印制在包装袋上等问题的企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已销售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分装食品,一律责令其召回整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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