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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换证及证后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22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03-24 生效日期 2014-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食药监分局,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食品生产企业有序、规范生产,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换证及证后监管有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一、严格换证时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此规定,若申报不及时,由于审核程序包括现场审查、整改、发证检验、审批等多个环节,可能导致不能在有效期内换证,企业将面临必须停产的局面。

二、严格注销管理。坚持“四个一律”,即:食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市局对其过期证书将一律予以注销;凡超期提出换证申请的,区县局一律不得按换证受理,均按新申报处理;企业生产许可过期未换发新证的,必须停产,区县局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仍继续生产的,一律以无证生产查处;对证书在有效期内但生产厂房被拆除的,区县局一律报市局注销。

三、规范投料记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此规定记录投料信息,特别是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规范记录投料种类、品名,不得以字母、数字等代号代替原料或产品的规范名称。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食药监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食药监分局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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