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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2020〕15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文号 辽新疫防指〔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印发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2020〕15号)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有关要求,现将《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

一、企业疫情防控“十到位”

1.责任落实到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I级响应的要求,狠抓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2.制度规范到位。根据企业特点,按照业务流程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3.核查严格到位。对返岗员工进行疫情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4.监测摸排到位。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严格执行体温检测等制度。

5.全程防控到位。强化生产环节防疫措施落实,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6.日常管理到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会议、就餐、休息、通勤等防控安全,避免人员集聚。

7.应急处置到位。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落实。

8.物资保障到位。准备各类防疫物资,确保满足供应。

9.宣传引导到位。加强防疫宣传,提高防护意识。

10.工作到岗到位。责任到岗到人,确保防控措施到位。

二、员工疫情防控“十必须”

1.必须遵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有关规定。

2.必须执行在疫情较重地区旅居者应自觉推迟返岗的要求。

3.必须如实报告春节期间行程、与疫点疫区人员接触等情况。

4.必须服从有密切接触史应当隔离观察的规定。

5.必须报告发烧、咳嗽等症状并及时就诊。

6.必须佩戴防护口罩。

7.必须杜绝参加非组织行为聚集。

8.必须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9.必须听从企业生产和防疫工作部署。

10.必须接受企业内外各项防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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