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 | 发布文号 |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生效日期 | 2026-01-0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pdf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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