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内市监标准字〔2025〕491号 |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生效日期 | 2025-12-23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审查责任
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对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认真开展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二、明确审查要求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报批前,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请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1)要求,如实填写“是否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与退出、是否限制或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等核心内容,逐项说明地方标准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条款,深入分析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审查中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应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模板见附件2)中,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作出单独说明。
三、规范报送流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标准报批时,应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发布卡(见附件3)等报批材料和《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退回补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的,不予批准发布。
四、强化引用审查
切实推进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若涉及引用地方标准,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在起草阶段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表》相关要求,开展针对性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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