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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5〕113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餐发〔2015〕113号
发布日期 2015-09-09 生效日期 2015-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5〕11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25号)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14个地级市及2个省管县所辖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重点检查近3年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食堂。

二、检查内容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许可、量化等级评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施设备、非法添加、过程控制等情况。各检查组可对疑似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和重点品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三、检查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四、检查人员

各飞行检查组组长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各地食品餐饮监管业务骨干组成,每组4至5人。

五、检查时间

2015年9月份。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本次飞行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飞行检查工作有序开展。飞行检查组发现违法行为应通知地方监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携带执法文书和采样用具,并配合各飞行检查组做好现场疑似问题食品的监督采样工作。抽检样品由各市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及时上报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二)各组飞行检查工作人员要服从组长安排,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要求,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注意检查工作的突击性和保密性,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飞行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指出,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整改到位,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对发现重大问题、存在重大隐患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飞行检查组应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省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飞行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各市局,同时抄送省教育厅。

飞行检查组由食品餐饮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和教育部门部分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请各市食药监局(不含沈阳、大连市局,绥中、昌图县局)选派1名业务骨干人员,并于2015年9月14日前,将名单报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教育部门参加人员将由省教育厅体卫艺处从部分市选派,请各市教育局予以支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刘建平

联系电话:024-31607035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省教育厅联系人:孙宇新

联系电话:024-86896457

电子邮箱:lntwy@126.com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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