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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1 生效日期 2017-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农村经济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结合《辽宁省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严把审批过程安全生产防线

行政审批工作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要严格按照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要严审核、严把关,对防火、防爆、危化品、厂房设施及设备安全等安全隐患点要认真审核,特别是配电柜、配电箱要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和照明设备有防爆功能,产尘生产设备要有有效的除尘装置,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厂区内要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等。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核通过,对现场检查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项没有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

三、严格开展证后监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安全生产告知书,提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建立辖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痕迹化管理。要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重要内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保监督整改到位。

2016年5月27日印发的《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6〕155号)即日起废止。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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