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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环办〔2021〕230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渝环办〔2021〕230号
发布日期 2021-10-18 生效日期 2021-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督促辖区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确保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同时加强后期监管,发现鉴别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前期已经开展鉴别的单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需持续关注其鉴别对象产生的原辅材料、工艺、特征污染物等与开展鉴别期间是否有变化,明确鉴别对象的最新环境管理要求。

二、加强指导服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服务,帮助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特性进行识别和认定,能通过名录或者特性分析明确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无需开展额外的危险废物鉴别。在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鉴别单位注册码发放、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组建及日常运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抽取复核等具体事务。

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pdf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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