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重庆市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渝粮规范〔2023〕1号 |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生效日期 | 2023-04-24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粮油仓储经营者:
为加强重庆市粮油仓储活动的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本市粮油仓储活动涉及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经2023年4月19日市发展改革委第3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含成品粮油,以下简称“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以下简称“粮油仓储经营者”)。
二、备案事项及时限
(一)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粮油仓储经营者应当自设立、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含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粮油仓储经营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自设立或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粮油仓储经营者开展熏蒸作业的,应当制定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负责,于作业前将方案报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备案内容
(一)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的内容。粮油仓储经营者应当以法定注册机关注册的名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主要仓储业务类型和仓(罐)容规模等情况。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备案内容。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的备案内容。提供备案的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蒸熏作业库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作业信息、残渣处理方式、粮油仓储经营者意见等信息。
四、备案管理
重庆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粮油仓储活动有关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开展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检查。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属地粮油仓储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管理等工作。在办理备案后及时建立完善备案资料,在次年1月31日前汇总并填写《重庆市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1)、《重庆市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汇总表》(附件2)、《重庆市粮油仓储经营者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变更汇总表》(附件3),及有关备案情况报送重庆市粮食局。
粮油仓储经营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有关备案事项,如实申报,确保申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报。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备案机关,备案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备案申报可登录“重庆市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按提示注册并完成备案工作。
在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库点的,由粮油仓储经营者进行统一备案;在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库点的,由粮油仓储经营者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政策性粮油,若跨区县储存的,其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应同时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权所属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资料领取及填报。粮油仓储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时,可以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备案表,或登录“信息平台”按申报类别选择第1项所列的备案表在线填报,填报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并按有关备案要求向备案机关提交或在“信息平台”上传下列第1至4项材料:
1.《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表》(附件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填报)》(附件5)、《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表》(附件6)、《粮油仓储经营者及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附件7),一式三份;
2.法定注册机关登记证(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资料提交要求。粮油仓储经营者提交的纸质资料(含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若个体工商户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应在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签字并捺印。
粮油仓储经营者选择“线上”备案的,应在“信息平台”根据申报类别按要求完成线上填报后,并按相关要求上传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上传原件的扫描件,若为复印件的,则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资料审核。备案机关应当对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可在“信息平台”查询。
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粮油仓储经营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粮油仓储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
六、备案变更
(一)粮油仓储及仓储物流设施的备案事项发生以下变更的,粮油仓储经营者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1.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2.经营范围、主要仓储业务类型变更的;
3.有效仓(罐)容规模,设备发生变化的;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征收、征用、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借的;
5.停业、歇业或停业、歇业后又恢复粮油仓储活动的;
6.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监督检查
备案机关结合日常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及时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粮油仓储经营者应自动接受并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粮油仓储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汇总表》
3.《重庆市粮油仓储经营者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变更汇总表》
4.《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表》
5.《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填报)》
6.《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表》
7.《粮油仓储经营者及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
重庆市粮食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1

备注:1.本表由备案机关填报,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重庆市粮食局。
2.“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和“地址”栏,应当分别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和“经营场所”一致。
3.存储设施权属是指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系粮油仓储经营者自有,或者租赁。
4.仓储业务类型包括:储存原粮、油脂油料、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其他。如有多种业务类型,可选择3种主要业务类型填报。
5.仓容、罐容是指粮油仓储经营者能够安全储粮(油)的容量,不包括需大修、待报废仓容、罐容;仓容、罐容数据均取整数。
附件2

备注:1.本表由备案机关填报,统计储粮化学药剂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重庆市粮食局。
2.填报数量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附件3

备注:1.本表由备案机关填报,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重庆市粮食局。
2.“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性质”栏,应当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类型”一致。
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附件4

备注:1.备案采用“线上”备案方式的,受理登记编号栏中选择“A”。采用“线下”方式的,选择“B”。跨年时编号连续不间断登记,新备案信息不覆盖原备案信息。示例:A〔万州2023年〕第1号、A〔万州2024年〕第10号、B〔万州2023年〕第1号。
2.本表填报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在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统一进行备案;在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由粮油仓储经营者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附件5


备注:1.本表由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填报并加盖公章。选择“线上”备案的,应在“重庆市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原件的扫描件,若为复印件的,则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3.“总仓容”“总罐容”是指粮油仓储经营者能够安全储粮(油)的容量合计数,不包括需大修、待报废等不能正常使用的仓容、罐容。
4.总仓容、总罐容应当分别等于“仓房类型”“油罐规格”栏中“仓容”的总和;仓容、罐容数据均取整数。待报废、待拆除等不能正常使用的仓容、罐容填入“备注栏”。
附件6

备注:1.本表由粮油仓储经营者填写并加盖公章。选择“线上”备案的,应在“重庆市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原件的扫描件,若为复印件的,则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堆装方式是指:散装或包装。
3.仓房类型包括:普通平房仓、高大平房仓、浅圆仓、苏式仓、楼房仓、保温钢板平房仓、简易仓、储粮罩棚、仓间罩棚、铁路罩棚等。
4.主要害虫包括:玉米象、米象、谷蠹、大谷盗、绿豆象、豌豆象、蚕豆象、咖啡豆象、麦蛾、印度谷蛾、其他。
5.熏蒸方式分为环流熏蒸和常规熏蒸。
6.计划用药量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7.同一仓号的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变更,系重新备案的,应在“说明”栏注明。
8.药剂残渣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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