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皖市监认函〔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生效日期 | 2026-01-06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5〕719号)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统计对象
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已取得资质但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直报系统内现存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二)统计信息填报
检验检测统计信息通过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填报,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访问。
(三)统计时间要求
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3月20日,超出系统开放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填报与审核。
2026年1月12日至2月12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信息填报。
2026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信息审核工作。审核发现填报数据有问题的,请及时通知填报机构修改补正。
2026年3月14日至3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监管处组织对统计信息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
(四)相关资料查询
统计直报系统登录界面“系统公告”中可查询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2025—2028)》),在“系统帮助”可以下载查阅“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及“检验检测机构账号操作常见问题”,详细了解统计直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各统计项目填报与审核要求。
二、检验检测统计信息填报要点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法人单位进行填报
取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填报统计信息。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以法人单位统一填报一张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机构应当单独填报。现存非法人机构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可沿用此前账号继续填报。
(二)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交审核时,审核单位应选择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发证机关,如发证机关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选择所在行业对应的评审组(如无法确定,可选择综合评审组)。同一填报单位既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又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选择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机关审核。
三、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全面梳理应填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确保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全部按时完成填报。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沟通服务,及时解答和协调解决检验检测机构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确保全省统计工作于2026年3月20日前高质量全面完成。
联系人:钟婕、罗远,电话:0551-63356155、63356090。
系统客服热线:010-56738610
系统使用咨询:010-822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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