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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19〕20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安办〔2019〕20号
发布日期 2019-03-28 生效日期 2019-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012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和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排查整治了一大批重大事故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从历年来的调度、核查、暗访来看,各区县工作进度不平衡,一些区县企业底数掌握不清,整治重点不突出,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执法检查不严格;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防范意识差,安全保障水平低,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还存在不少重大隐患和问题,专项整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推动全市工贸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9〕1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19〕9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19〕9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安办〔2019〕11号)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工贸行业深入开展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抓手,继续开展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高度重视台账不清、执法不严、认识不到位、核查不到位、调度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根据行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作业场所人数从多到少,对所有粉尘涉爆企业逐步进行全面整治。一是进一步摸清底数。要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特别要甄别清楚粉尘是否可燃,核实准确粉尘作业场所人数,做好“一地一册”基础工作。二是突出治理重点。重点治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要求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扫等四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和隐患。重点要完成所有涉金属粉尘和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面粉、淀粉、木粉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三是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要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整改。对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能满足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的企业,要聘请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效果。四是严格执法查处。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采取抽查核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属于本单位职责管理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要求逐一跟踪督办,依法处理,整改闭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对整改无望或不能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企业统计表、工作调度表、工作汇总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4。

(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安全专项整治。要深刻汲取2018年江津区杜市镇泡菜窑“8·25”硫化氢中毒事故、开州区和谦镇石灰窑“9·4”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以及2019年垫江县砚台镇“2·24”沼气中毒事故等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教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渝安办〔2018〕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继续推进以冶金机械等八行业为重点,以及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和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严密防范有限空间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中毒事故。一是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原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附件),进一步摸清底数、健全监管台账;二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审批及执行、警示标识设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配置、应急演练、外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是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企业和从业人员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能和意识;四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进行依法查处、顶格处罚,切实改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包括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高发、频发的势头。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整治企业统计表、工作汇总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5-7。

(三)金属冶炼安全专项治理。金属冶炼是指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铁合金生产工艺;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自2016年在冶金、建材等行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发现存在金属冶炼生产工艺的工贸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工艺装备落后,欠账较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还有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预案缺乏针对性;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不高;安全管理力量不能满足要求等。为切实提高金属冶炼行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在基础管理和高温熔融金属现场作业、遇水爆炸、吊运、车辆运输、铸造等方面进行专项整治。一是依据《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原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进一步在冶金、有色、机械等工贸行业摸清底数、健全监管台账;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重点从金属冶炼工艺的辨识范围、金属冶炼作业的危害性及金属冶炼作业的事故教训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对纳入高危行业的金属冶炼工艺安全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要求;三是由于金属冶炼行业专业性较强,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协助进行,切实有效持续地整治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改善金属冶炼行业本质安全化水平;四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顶格处罚,严防社会影响较大的金属冶炼事故发生。金属冶炼专项整治企业统计表、工作汇总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8-10。

(四)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去年以来,连续发生诸如贵州水城钢铁“1·31”、广东韶钢“2·5”等多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深刻。为切实防控煤气作业事故发生,重点在煤气作业基础管理,以及在高炉、转炉、煤气柜和煤气输送、检维修作业、外委作业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摸清底数,对存在煤气作业的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完善煤气柜储量大小以及直接使用煤气作业等基础数据;二是由于冶金煤气作业专业性较强,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协助进行,切实有效持续地整治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改善冶金煤气行业本质安全化水平。三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顶格处罚,严防社会影响较大的冶金煤气泄漏和爆炸事故发生。冶金煤气专项整治企业统计表、工作汇总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1-13。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推动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方案,优化措施,查漏补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效。要结合辖区实际,可分阶段突重点、也可同部署同落实地开展四个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教育培训。各单位要树立“认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按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执法监管人员、安全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教育培训,学掌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的安全专业知识,着力解决执法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不足、安全专家专业水平不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懂安全、不会抓安全”的问题。同时,督促工贸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和监管范围内涉及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的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坚持“首查必罚”,对不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坚持“依法从重”,对各类具备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不得擅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符合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惩戒范围,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威慑力度。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复产。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四)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安委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抽查,对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的单位,将采取媒体曝光、通报、约谈等措施,对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实行挂牌督办,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单位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开展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金属冶炼、冶金煤气等四大专项整治,按照时间节点,于9月30日前将重新核实的附件1、5、8、11,每季度末至次月5日前将附件2、3、6、9、12,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政府安委办。市政府安委办适时进行抽查。

联 系 人:仇锐来  冯一丹

联系电话:63412656   63218056

传    真:67507316

邮    箱:cqaj4c@163.com

附件.zip

1. 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统计表

2. 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3.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4.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

5.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统计表

6.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

7.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执法检查表

8. 工贸行业金属冶炼企业统计表

9. 工贸行业金属冶炼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10. 工贸行业金属冶炼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

11. 工贸行业冶金煤气企业统计表

12. 工贸行业冶金煤气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13. 工贸行业冶金煤气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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