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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7〕11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安监发〔2017〕11号
发布日期 2017-02-15 生效日期 2017-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近几年,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渝北区、江津区、璧山区积极探索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并摸索成功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进一步推广应用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成果,我市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全面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是解决当前监管范围广、监管力量不足,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并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为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市安监局统一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标准、频次、工作程序、级别升降条件以及如何实行差异化监管等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容认真进行研究修改,制定出适合本辖区实际的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抓住关键,有机结合。近几年,全市扎实开展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根据评分情况,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状况由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区县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时,可采用一套标准,并可将前几年基础建设成果运用到分类分级工作中,不搞重复评定,尽量减少企业负担,同时也节省安监人员工作量。此外,在开展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抓住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关键,要把工作精力重点放在分类分级后的监管工作上,而不要将过多工作精力放在如何分类分级上。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附件_ 安监发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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