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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质监发〔2020〕3号)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9 生效日期 2020-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山西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9日

山西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合格证)。为稳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省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工作思路和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省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将全省所有市县纳入试行范围,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地根据试行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坚持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和“三品一标”生产主体要率先全部试行。在试行品种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坚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按照“管产业管安全”“管主体管安全”的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抓总,种植、畜牧、渔业各相关单位协同推进,加强贯彻落实。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省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省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2),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在合格证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丰富合格证内容、创新合格证样式,展示产业特色和地域特点。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各地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种植养殖生产者采取以下形式开具合格证:

1.通过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打印(账号密码同国家追溯平台,打印方法见附件6);

2.通过“农安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打印,同时完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管理;

3.通过合格证打印检测一体专用设备打印;

4.自行印制纸质版合格证,手工填写;

5.对于积极参与试行但无印制条件的生产者,由各县(市、区)统筹乡镇监管机构、行政村协管队伍提供免费合格证打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印制空白合格证,免费供试行生产主体领取使用。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或放置于包装盒内。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即同一主体同一批次的,实行一车一证;同一主体多批次的,以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批一证;不同主体的,按各主体各批次,一个主体一批一证,各负其责,各出其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具单元进一步细化。

五、实施步骤

着眼长远、精准施策,扎实有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从2020年开始,力争三年时间全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一)重点突破阶段。2020年必须迈出坚实一步,各地要迅速部署启动,规范建立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库。在此基础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和“三品一标”主体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全部试行合格证制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合格证制度的作用,鼓励“菜篮子”产品附带合格证上市。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在先行先试、重点突破的基础上,辐射带动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试行。建立健全以合格证为核心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种植养殖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在总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检测支撑,形成共治氛围,以合格证促监管,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重点环节

(一)迅速部署启动。试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地要迅速启动,抓紧安排部署。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订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月报告、季调度工作机制,推动县、乡两级抓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3月10日之前完成部署。

(二)规范建立主体名录库。建立完善主体名录,是试行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实做细。一是各市种植、畜牧、渔业相关单位要抓紧建立本产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名录数据库(附件5),报省厅相关产业部门,同时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汇总,3月底前各市监管机构汇总后报省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厅相关产业部门要对本产业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做到底数清楚,有效衔接。二是各市、县要督促备案主体名录库中的生产主体,尽快登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见附件6),实现电子化管理,纳入追溯范围,全面执行追溯“四挂钩”工作机制。5月底,通报各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建立情况和追溯平台注册情况。

(三)组织试行培训观摩。组织全省合格证试行工作培训班,观摩学先进经验,组织宣讲团队授课,重点培养一批市级师资力量和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骨干人员。市级要加强对县、乡两级监管人员和产业机构人员培训。县级要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具主体分批开展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各级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指导种植养殖生产者正确开具和出具合格证,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四)全面开展宣传工作。各地要在地方各类媒体刊载播放合格证宣传资料,制作播放合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彩图、悬挂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4月至5月,全省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月活动。

(五)印发试行合格证制度告知书。发放试行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是试行工作的关键一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及村两委、村级协管员作用,务必于3月底之前向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发放告知书(附件3)。告知书要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政府公章,每个试行主体都要张贴,让合格证制度家喻户晓,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

(六)持续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力度,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一是已建设完成的第一、二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追溯点和长治市追溯点以及有条件的“三品一标”企业要率先开展自检,后续开展创建的安全县也要迅速部署开展自检工作。二是鼓励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配备速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各地要予以支持补助。三是加强乡镇监管站标准化建设,确保乡镇监管站具备检测装备手段和能力素质,加大农产品检测数量和覆盖面,检测对象要逐步向普通农户延伸,为合格证监管查验工作提供支撑。2月份,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全面了解市、县检测体系项目验收情况、整合挂牌情况、机构运行等情况。

(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将合格证开具和出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重要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要通过合格证制度的试行,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的工作衔接。一是省级督导。6月至8月,由厅领导带队,选择2-3个市进行督导,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和“三品一标”企业试行合格证情况。二是行业指导。各级种植、畜牧、渔业相关单位要加强行业监管,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督促指导本行业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试行。三是交叉检查。组织开展合格证试行工作市级交叉检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行情况进行排队。

(八)探索试行新途径。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调动参与积极性,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今年起,参照追溯“四挂钩”意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试行比例未达到80%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将予以摘牌;“三品一标”主体未实施追溯管理并开具出具合格证的,将不予认证登记。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扩展建立合格证制度挂钩办法,提升种植养殖生产者试行积极性。同时,在合格证基本样式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合格证+”联合推广模式,例如“合格证+追溯码”“合格证+认证标志”“合格证+品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省厅成立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的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各市要将合格证试行工作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3月10日前印发本市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保障工作落实。

(二)明确相关责任。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合格证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和质检机构不得在合格证上加盖公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网格化监管,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推动、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省级抓总体,搭建统一平台,出台相关制度;市级抓分解,对工作事项进行统筹安排、分解落实相关任务;县级抓落实,对合格证开具主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乡镇和村两委在村级层面指导督促生产者开好合格证。

(三)推动政策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的资金支持,用于宣传培训、合格证印制、检验速测等方面,完善配套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种植养殖生产者积极参与合格证试行工作。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四)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政府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中,建立完善合格证制度的考评体系和考评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省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合格证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及时总结提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关注各类主体试行情况,定期召开推进会,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发现问题、补齐短板。对于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一是及时报送动态信息。信息要体现当地特色和亮点,多用事例和数据说话,提高稿件的质量和水平,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二是建立月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月报表》(附件7)。三是建立季调度制度。各市于2020年5月8日、8月7日、12月8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省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51-8235283,邮箱:sxncpjgj@126.com。同时抄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电话:0351-4048051,邮箱:sx4048051@163.com。

附件:

1.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合格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docx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docx

3.试行合格证制度告知书.docx

4.山西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标语.docx

5.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xlsx

6.追溯平台注册及合格证打印指南.xlsx

7.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月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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