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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7 生效日期 2025-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新修订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5年8月20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即将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及《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行动,规范办理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流程。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并同时废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4.《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17号);

5.《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三、修订过程

我处联合粮食储备处成立两个调研组对全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23个库点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16个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产业集团和省局相关处室(政策法规、执法监督、财务审计、粮食储备处)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3条,吸纳3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于2025年8月8日通过我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审议稿),并经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鉴于《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实施4年,从实施的情况看,简化了工作流程,方便企业申请,起到“减证便民”的作用。本次删除《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推行”和“试行”。

二是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在第四章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承储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数量短少等储粮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修改为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或发生一般以上(不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是为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进一步提高全省粮食仓储绿色储粮能力和水平,助推安徽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了“具备低温、准低温储粮条件,应用绿色储粮等技术”作为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是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即将实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在第十三条,增加了“存在擅自从事粮食商业性经营业务”;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中增加了“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剥离”并“按照规定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粮食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

五是对《申请仓房主要情况表》进行修订,增加了低温、准低温和应用绿色储粮技术等内容。

六是为防止歧义,对一些词语进行了规范表述,不详细说明。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增加“原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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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处室:安全存储与科技处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8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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