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0-23 | 生效日期 | 2025-11-22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强化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ljtsspc@163.com。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邮编:150036)。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2日。
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提升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规范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精神,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经省市场监管局选拔、聘任,具备相应资质,在使用单位统筹组织下,依法参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审查及体系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纳入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库(以下简称“检查员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省市场监管局建立检查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退出机制,聘任检查组长、检查组员、检查专家,组建检查员库,按照严格考核、分类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全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从中选取人员组建本单位检查员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检查员资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熟知特殊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时参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获得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食品审查员资格证书;在教育、医疗、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食品、公共卫生、食品检验等岗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含)以上;从事市场监管系统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从事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的已退休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作、应急处置突发情况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不在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介机构等相关营利性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五条 【检查组长资质】检查组长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许可审查、食品检验等工作经历,具有20家次以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检查专家资质】检查专家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正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深厚专业知识和卓越技能,具备为解决复杂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的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聘任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组建检查员聘任工作组,由特殊食品处会同相关处室开展计划实施、组织报名、资质审查、培训考核及公示人选等相关聘任程序。
(一)计划实施。制定聘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报名。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发布聘任范围、资质条件等报名事项通知。有意愿者在本单位推荐基础上自愿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
(三)资质审查。对报名人员申请资质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四)培训考核。对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出入库检查员候选名单。
(五)公示人选。候选人员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候选人员,可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经省市场监管局复审确定后通报申诉人。最终人选,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正式公示并纳入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员库。
第八条 【提交材料】拟报名人员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推荐材料,主要包括:
(一)《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申请表》(附件1)需经所在单位盖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可在专业工作年限、业绩等方面证明其符合相应职称专业水平要求)复印件。
(四)自愿签署的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承诺书(附件2)。
(五)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有关的研究、工作经历或成就简况等证明。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检查组长职责】检查组长职责:
(一)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根据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及检查员个人专长确定人员分工,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协调处置与检查任务相关的各项保障工作,并督促检查组员按照检查任务分工完成检查工作。
(三)代表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结论,妥善处置检查工作中的突发情况。
(四)组织收集整理检查文书、相关证据材料,汇总检查情况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确保检查内容准确、完整、规范,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检查组员对检查结论出现分歧时,组织检查组员集体讨论确定最终检查结论。
(六)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及时报告使用单位。
(七)监督检查组员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关于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监督及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的公告》(附件3)。
(八)完成使用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检查组员职责】检查组员职责:
(一)服从检查组长管理,按照检查分工开展工作,并对检查内容负责。
(二)对负责检查部分提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等级、是否需要进一步抽样检验或立案调查、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对问题项详细描述并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提交有关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组其他检查员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检查报告的起草和讨论。
(四)协助检查组长将检查情况录入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对检查结论出现分歧时,有权保留意见,并在检查记录表中作出说明。
(六)完成检查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检查专家职责】检查专家职责:
(一)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分析研判特殊食品领域风险隐患。
(二)对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技术争议、复杂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三)为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四)其他需要提供支持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检查员权利】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充分陈述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二)现场检查时,可进入相关区域查阅、获取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料、信息,调取有关文件记录。
(三)对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与工作方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退出检查员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检查员义务】 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的工作安排,按要求参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请假并说明理由。
(二)以科学、严谨、公正、公平的态度从事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独立形成检查意见并签字,对出具意见负责。意见如有修改,应重新签字确认。
(三)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要求给予办理。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社会、使用单位和被检查企业的监督。
(五)积极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服从省市场监管局的监督和管理。
(六)熟悉特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原则】检查员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相符原则。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产品类别、规模、风险等级和检查类型,组建专业结构、工作背景相适宜的检查组。
(二)申请回避原则。应根据检查员与被检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判断的情形,如检查员本人或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存在参与被检查企业的特殊食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有偿咨询等工作,与被检查企业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科学、公正、公平履职情况,要求检查员主动自查并按规定申请回避。
(三)随机抽取原则。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按规定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员,在此基础上择优确定检查组长,组成检查组。
第十五条 【使用程序】检查员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检查员预报名方式参加检查工作。
(二)随机抽取预报名人员,确定检查组长和检查组员。如遇被抽取检查员因故不能参加,使用单位应重新抽取,直至符合要求。
(三)使用单位向检查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四)检查员按通知要求参加检查工作,如有必要使用单位可进行检查前集中培训。
(五)使用单位应为检查员提供现场检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特殊情况下,现有检查员不能满足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需求时,可邀请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检查员等资质的省外专家临时参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责权】临时参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省外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参照相关管理要求,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查员履职情况及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检查员库,按照程序完成检查员解聘、续聘和增补工作。检查员增补参照本办法第三章。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检查员库和法规更新变化情况,每年定期对检查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检查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担检查任务。检查任务结束后,使用单位可对检查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填写“工作期间考核表”(附件4),纳入其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续聘情形】检查员实行聘任制,工作期间考核合格、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本人未提出辞聘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奖励机制】 对于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检查员,省市场监管局将在以下工作中给予支持。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特殊食品安全培训及有关检查工作。
(二)优先从检查组员推荐为检查组长,或从检查组长推荐为检查专家。
(三)优先推荐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专家库成员。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检查员工作单位、所在部门、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健康等其他原因较长时间(3个月及以上)不能参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因岗位调动、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检查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更新检查员个人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应建立检查员信息档案,记录检查员履职、考核及聘任等情况,并做好信息更新与汇总。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纪律要求】检查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遵守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
(一)工作纪律。不得与被检查企业及有关机构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公正性的接触;不得利用检查员身份之便,在食材采购、供应商确定等环节搞利益输送,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向被检查企业索取与检查无关的资料;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保密纪律。不得提前向被检查企业泄露检查信息;不得泄露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商务信息(包括企业生产技术和数据、采购渠道和客户信息等文件资料);不得在监督检查前公开本人参加检查的相关信息;不得透露工作中的讨论、其他检查员个人陈述的意见等检查情况;不得在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前泄露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等;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三) 廉洁纪律。不得收受被检查企业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由被检查企业提供的食宿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职工食堂就餐,应按分餐制就餐并支付相应费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超标准住宿;不得借监督检查进行旅游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检查评估】省市场监管局可采取被检查企业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检查员的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对检查员遵纪守规、检查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及检查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四条 【约谈情形】检查员出现以下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约谈:
(一)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参加检查任务。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
(三)检查工作期间无故迟到早退,影响监督检查整体工作进度。
(四)检查工作期间进行影响监督检查的其他无关工作。
(五)工作懈怠不认真、不细致,造成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
(六)影响正常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解聘情形】检查员出现以下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解聘,同时书面告知检查员本人及其推荐单位,被解聘的检查员不得重新聘任:
(一)一年内不报名参加检查工作。
(二)不履行检查员义务,或确定无法胜任有关工作。
(三)做出的监督检查意见不科学、不公正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提供虚假个人材料。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3次的。
(六)在聘任期间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参加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时,以个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八)影响正常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取消资格】检查员因检查行为不端被企业或个人向使用单位投诉举报,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属实的,应由使用单位予以纠正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视情况给予其约谈直至解聘。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罚】检查员在监督检查中因廉洁问题被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使用单位核查属实的,移交其工作关系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依规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释权主体】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新办法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黑猫投诉
广告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