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0-20 | 生效日期 | 2025-11-20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非现场监管重要工作部署,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基层监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cjg.hubei.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下的“调查征集”专栏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37189249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邮政编码:430071。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下载
关于《“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doc
“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doc.doc
“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提高学校食堂等领域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厨亮灶建设技术指南》(DB42/T2211.1—2024)等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鄂食安”系统开展“互联网+AI明厨亮灶”接入管理、网上巡查、预警提醒、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托“鄂食安”系统开展全省统一的“互联网+AI明厨亮灶”(阳光智厨)建设,督促指导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开展辖区“互联网+AI明厨亮灶”建设、数据接入管理和网上巡查监管。
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互联网+AI明厨亮灶”建设、数据接入管理和网上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上巡查监管,加强风险研判处置。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互联网+AI明厨亮灶”建设、数据接入管理和网上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辖区年度“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计划,组织开展网上巡查监督工作,开展风险研判处置。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日常网上巡查、风险处置、督促督办等工作。
第二章 系统接入与维护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等“一小一老”食堂和网络餐饮、连锁餐饮、大型餐饮等高风险主体为重点,采取宣传培训、政策引导、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外卖平台作用等方式,推动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并以市(州)为单位或者以服务商为单位集中统一接入“鄂食安”系统。
第五条 接入“鄂食安”的视频数据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22)《明厨亮灶建设技术指南》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平台对接和数据采集规范(暂行)》要求,具备AI识别功能,确保视频监控信息实时互通。对不具备AI识别功能的摄像头,鼓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统一采购AI识别服务、云端加载AI算法的方式实现AI监管。同时,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AI抓拍原始帧、AI模型版本、参数权重日志保存不少于180日,作为后续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辖区“互联网+明厨亮灶”服务商、视频设备接入方做好“鄂食安”平台“阳光智厨”板块接入工作,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维护事项包括:
(一)查看摄像头监控点位覆盖区域是否达到《明厨亮灶建设技术指南》标准要求,摄像头监控画面是否清晰并稳定在线,评估设备综合健康指数,核实视频回看功能可用性。
(二)查看各类经营主体网络传输系统是否稳定,对视频网络传输卡顿、离线、不显示等情况联系相关平台公司或经营主体进行维护。
(三)查看AI抓拍功能运行情况,重点查看视频告警触发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真实准确,检查处置流程是否及时规范、处置结果是否实现闭环。
(四)查看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菜品菜谱展示、食品留样,以及原材料采购与进货查验信息的公开情况等。
(五)查看各类餐饮主体接入“鄂食安”系统的监控点位设备名称标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范要求。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三章 巡查监督
第七条 建立AI巡查和人工网上巡查相结合的“互联网+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机制。
第八条 AI巡查采取前端智能识别抓拍或云端加载AI算法的方式进行识别抓拍,AI巡查分类识别抓拍以下食品安全风险:
(一)一类风险:有害生物入侵、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经营许可证异常等;
(二)二类风险:垃圾桶未盖、视频遮挡识别、违规吸烟、操作间环境卫生不达标、违规地面操作等;
(三)三类风险:从业人员着装监测(帽子、口罩、衣服、手套)等。
风险等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形势适时调整。
第九条 人工网上巡查采取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的方式进行,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重点抽查,可以在“阳光智厨”模块发起巡查任务。
日常巡查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或属地市场监管所按照一定的频次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等信息。
专项巡查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或属地市场监管所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特定的主体进行网上巡查,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等信息。
重点抽查由市(州)市场监管局针对风险较高、问题突出的主体进行网上监督抽查,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等信息。
第十条 人工网上巡查主要巡查以下事项:
(一)环境卫生、生物防制、设备使用、食物储存、人员规范操作等情况;
(二)监控点位运行情况;
(三)待办事项的处置及问题整改、反馈情况;
(四)从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
(五)其他巡查事项。
第十一条 人工网上巡查的频次由各地根据风险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单位及“无堂食”外卖“互联网+明厨亮灶”,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对网络外卖、连锁餐饮、大型餐饮等高风险主体“互联网+明厨亮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抽查。
本辖区相关主体“互联网+明厨亮灶”暂不具备AI能力的,应加大对其人工网上巡查力度,在前款基础上增加巡查频次。
第十二条 人工网上巡查完成后,通过系统生成《网上巡查结果记录表》电子文书,同步推送至被监管对象,其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可以查看相关信息。被监管对象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整改佐证材料或者在线异议材料,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应每季度将“网上巡查”情况通报本级教育、民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督促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第四章 风险预警处置
第十四条 AI巡查抓拍的风险通过“阳光智厨”系统和“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微信小程序“监管端”和“企业端”,向相关主体和监管部门“双推送、双预警”。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收到AI预警提醒信息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置。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和网络外卖、连锁餐饮、大型餐饮等高风险主体的预警提醒,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对一类风险应当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整改,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责令整改。责令改正后,一类风险一个月内预警2次或一年内预警3次以上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依法立案查处。
对二类风险应当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后上传的反馈资料进行审核。一个月内风险预警超过5次的,应当及时启动触发式监管,开展现场检查或约谈,依法处置。
对三类风险应当密切关注,一个月内风险预警超过10次的,及时启动触发式监管,开展现场检查或约谈指导,依法处置。
对抓拍预警信息经核对后不属于风险信息的,由被抓拍单位提请删除预警信息申请,基层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删除。
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预警频次和处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对一类风险实行亮牌预警机制,相关主体对一类风险5个工作日未处置的,亮“黄牌”预警;10个工作日未处置的,亮“红牌”预警。对亮“红牌”预警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督促督办。
对连续两年AI抓拍零预警的主体,人工网上巡查频次可减少;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红牌预警的主体,人工网上巡查频次增加。
第十七条 建立“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归集相关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明厨亮灶实施、违法行为处罚、消费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保险等数据信息,智能生成数据指标。各级市场监管局对数据指标得分低的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持摄像头稳定在线,不可随意关闭,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AI识别抓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AI识别的风险隐患未引发负面影响或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被亮红牌预警的高风险主体,经督办后仍未整改的,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并加大日常监管频次。涉及学校的,可以按照《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列入风险名单,从严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互联网+AI明厨亮灶”进行监管,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免责减责事项清单》进行免责减责。
第二十一条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三书一函”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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