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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通知 (豫粮办〔2026〕30号)

发布单位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27 生效日期 2026-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通知


豫粮办〔2026〕3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农投集团,河南储备粮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台账管理,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结合省局印发的《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豫粮文〔2024〕120号),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

粮食经营台账是粮食流通统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的有力支撑。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教育,切实抓好粮食经营台账规范化管理,强化经营活动全链条监管,维护粮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办法》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二、规范台账内容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对不同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指导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台账,确保台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情况。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粮食经营台账应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财务资金、政策执行的所有内容;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财务资金的基础信息;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包含粮食购销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各地可根据省局制定的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见附件,不必要完全使用参考样式),结合实际指导辖区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台账。粮食经营主体现有会计账簿、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已涵盖台账规定内容的,视作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必重复建立实体账本。要规范台账留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严禁伪造、篡改、损毁台账资料。

三、规范数据管理

各地要强化对粮食经营主体报送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要全面摸清辖区内非企业主体底数,强化对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非企业主体服务指导,采取灵活简便方式报送基层粮食购销数据。要健全数据审核把关机制,加强对台账数据真实性、逻辑性审核,确保与生产经营实际、粮食经营台账相符,准确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多措并举开展政策宣传引导,依托官网平台、微信公众号、现场指导、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向辖区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宣传解读《办法》适用范围、建立要求、报送规范及监管细则等,指导粮食经营主体充分履行法定义务,推动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对粮食经营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及报送数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相结合,推进粮食经营台账规范化建设。在夏秋粮收购旺季,加大对粮食经营台账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附件:

1、下载标准.xls

2、下载标准.xls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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