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 生效日期 | 2025-10-15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决定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5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邯郸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本决定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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