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新修订的渔业法在保障渔民权益、渔业资源养护、渔政执法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专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
记者:本次是渔业法颁布以来首次全面修订,请问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本次修订聚焦时代特点、行业现状和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对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要求,吸纳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制度,并为行业改革发展预留政策空间。总体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有力保障养殖业发展。鼓励依托各类水体资源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确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保护制度,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完善新品种审定、苗种生产许可等制度,提升水产苗种质量。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守护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进一步完善捕捞业管理要求。完善捕捞限额制度,首次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度写入法律,从投入与产出两端协同控制捕捞强度。从设施设备、船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维度提出要求,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活动并设立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行业顽疾。
三是规定行之有效的资源养护措施。首次写入重要渔业水域制度,明确划定原则和管理要求。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种场、资源库等多元保护体系,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通过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有效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
四是多措并举提升执法监管力度。新设监督管理专章,明确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与执法规范,为依法、规范、高效执法提供支撑。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戒力度和法律震慑效果。
五是丰富对外渔业管理工具箱。明确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加强远洋渔业和周边渔业监管,严格按照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合规发展涉外渔业。履行港口国、沿岸国等义务,严格外国籍渔船管理、港口检查等,参与打击非法捕捞的国际努力,展现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记者:新修订渔业法的实施将会对水产养殖业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如何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为市场提供更多优质、安全养殖水产品?
答:新修订的渔业法为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从法律层面筑牢行业发展根基。下一步,我们将聚焦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从养殖业态、空间规划、质量安全、种业振兴、权益保障等维度协同发力,以法治赋能养殖业现代化。
一是激发养殖“业态活力”。新修订的渔业法鼓励科学利用水域、滩涂发展绿色养殖、支持对外合作,支撑传统业态转型和深远海、设施、盐碱地养殖等新业态壮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把产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制定科学适宜的养殖密度要求,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深入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强化养殖规范监管,统筹产量、安全、生态与效益,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守护从业者“发展权益”。新修订的渔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明确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切实保障养殖生产空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优化养殖证发放、变更、撤回机制,合理确定养殖期限,稳定生产经营主体预期。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围绕“强主体、优环境、保权益”,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是夯实养殖“发展根基”。新修订的渔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水产种质资源调查保存制度,强化品种培育和苗种生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激发种业创新活力。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聚焦“十年实现重大突破”的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健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种场、资源库相互衔接的保护体系,支持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加强苗种生产和进出口监管,强化支撑服务保障,夯实水产养殖业发展基础。
四是筑起水产品“安全防线”。新修订的渔业法强化养殖全过程监管,夯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水产品的需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推进生产方式改进,强化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行为,提高养殖主体规范用药能力与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记者:新修订渔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捕捞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捕捞渔民权益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新修订的渔业法将成熟有效的政策法规上升为法律,重点从四方面规范捕捞业、保障渔民权益。
一是完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度。细化现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度,以此作为捕捞投入控制的制度基础。渔业生产者制造、改造渔船,需经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核船数、主机功率等指标,符合条件的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保区域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限制不被突破。
二是完善捕捞许可证管理。完善捕捞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在原有船舶相关证书的基础上,对渔具和捕捞方法提出进一步要求,并兼顾徒手捕捞等无船特殊情况。此外,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三是加强作业过程管理。对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填写并保存作业日志提出要求,丰富管理手段。明确捕捞辅助船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时必须捆扎、覆盖。首次提出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四是保障捕捞渔民权益。明确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规定随船转让,在总量管控前提下实现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从业者财产权益。同时,适当调整捕捞许可证发放层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便利渔民办事。
记者:新修订渔业法的实施将会对渔业资源养护产生怎样的积极作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养护渔业资源?
答:新修订渔业法的颁布为渔业“保护与发展并重、生产与生态同行”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我们将从多维度协同发力,以法治手段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保护重要渔业水域,维护“发展空间”。本次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构建重要渔业水域划定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全速推进重要渔业水域划定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优化,推动渔业水域生态空间科学管控和合理利用。
二是强化工程管控,阻断“生态破口”。本次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将渔业资源影响评价纳入工程建设审批要求,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项目增设专题论证,从源头防范生态破坏。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增强涉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效,创新生态补偿资金全流域统筹使用机制,加强新增项目论证把关,从法治层面堵牢生态漏洞。
三是严控捕捞行为,斩断“掠夺之手”。新修订的渔业法从“行为+工具”两个维度,细化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将渔具管理从“负面清单”转向“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模式,构建全链条的捕捞管控体系。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提升执法现代化水平,深化“禁渔监管+渔获溯源”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及其利益链条,加快制修订相关渔具目录,不断凝聚依法捕捞的行业共识。
四是守护水生生物,筑牢“生态屏障”。新修订的渔业法以立法形式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怀卵亲本,明确误捕放生义务,严控外来物种投放,完善了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规范渔业资源调查与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水生外来物种防治和宣传,推动形成水生生物保护闭环。
五是升级生态修复,激活“再生之力”。在原有增殖放流基础上,将人工鱼礁等措施列为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法定手段,促进渔业资源保护从“资源增殖”向“生态修复”全面升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高标准建设现代海洋牧场等保护措施,协同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加速渔业生态修复。
记者:新修订渔业法的出台将对渔政执法方面产生怎样的积极作用?渔政执法机构将如何强化渔政执法,维护渔业秩序?
答:严格执法是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本次渔业法修订特别关注执法监管效能,通过多种举措予以强化。
一是明确职权范围,规范执法活动。在总则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渔业执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渔政执法机构进行赋权。新增“监督管理”专章,授权渔政执法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五大方面措施,并对执法人员着装、证件、船舶、信用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厘清权责边界。首次提出外国籍渔业相关船舶到我国港口相关管理要求,为我国履行港口国沿岸国义务奠定基础。
二是强化打击力度,提升法律震慑。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实际和管理需求,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普遍上调处罚金额上限并保留合理处罚下限,在提高法律震慑力的同时确保过罚相当。针对新增管理制度和部分现行法无罚则条款补齐法律责任,确保制度闭环。首次对非法捕捞“三无”船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依法惩治这一顽瘴痼疾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强调刚柔并济,坚持执法为民。充分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精神,除处罚、强制等“硬手段”外,兼顾批评、教育等“柔措施”,在确保执法效果的同时释放执法温度。确立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新修订的渔业法生效后,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公安、海警等部门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持续做好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和黄河休禁渔、打击非法捕捞、“三无”船舶等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开展针对性练兵、比武等强化提升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记者: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国家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还有哪些措施,共同推动实施负责任渔业,促进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
答:中国是负责任渔业国家。多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渔业与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积极为全球渔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分享中国经验。新修订的渔业法进一步明确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严格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
一是管好中国籍渔船“涉外行为”。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严肃查处未取得许可越线越界捕捞等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渔获、违法所得、渔具、船舶、吊销捕捞许可等处罚。
二是筑牢沿海港口“关卡防线”。新修订的渔业法规定对涉渔外国籍船舶实施港口国、沿岸国监管,涉渔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进港停靠和装卸渔获,应当经过批准、接受检查,并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没收渔获、渔具、船舶等,并责令离开或驱逐,并对船舶担保措施作出规定。
三是积极参与渔业“全球事务”。当前国际渔业治理规则体系日趋完善,中国政府重视可持续渔业发展。新修订的渔业法要求,按照国际法和我国加入的《港口国措施协定》《渔业补贴协定》《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国际公约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积极参加各类涉渔国际公约谈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共同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渔业秩序。
四是建立渔业合作“国际朋友圈”。新修订的渔业法要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重点国家渔业合作,利用现有双边机制平台,定期交流渔业政策,增进理解互信。加强与入渔国家交流,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培养人才,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记者:此次修订在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哪些主要突破和导向?
答:本次渔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立足渔业生产特殊风险,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坚实依据。
一是把统筹发展和安全写入总则,进一步丰富了渔业工作的基本导向。新修订的渔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渔业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渔业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作为前提和底线,这一规定从法律总则层面确立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为后续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谁生产、谁负责。新修订的渔业法第10条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里的核心,就是把安全生产责任首先落实到生产经营主体身上,特别是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等从业人员身上,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既要靠监管部门外部盯,更要靠生产主体内部管,真正形成主体负责、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是细化渔船和渔港安全要求,进一步织密安全管理制度网。新修订的渔业法第35条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出了较为系统、具体的要求,并不仅是停留于原则性倡导,而是把船舶适航、设备配备、人员配员、保险保障等关键环节纳入统一规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渔船安全制度链条。同时,新修订的渔业法将渔港纳入安全生产治理的重要环节,第38条第4款要求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通过把船上要求和港口管理衔接起来,有利于推动形成从出港、在港到海上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商渔船碰撞这一长期存在的突出风险,新修订的渔业法第62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防范渔业船舶和商船碰撞事故发生。这表明,新修订的渔业法在安全监管上更加注重跨部门协同治理,推动形成信息互通、风险共防、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增强重大安全风险的预防能力。
五是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新修订的渔业法对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对于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渔业法坚持严格约束、严肃追责,目的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责任落实,切实增强法律执行力和震慑力。(冯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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