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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芩喉糖被传“违规添加、被处罚、虚假宣传”,是真的吗?

2026-09-16 14:2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思睿

□ 赵宗祥 记者 杨玉国

近日,艺人王一博代言扬子江药业集团旗下蓝芩喉糖引发网络关注。部分账号发布“普通糖果违规添加药品”“产品不合格、多地市监局作出处罚”等信息,并围绕产品外包装“蓝芩开创者 品牌始于2000”等宣传用语是否误导消费者展开讨论。9月14日晚,蓝芩品牌发布声明,否认相关传言,称已对不实博文、传播链路、涉事账号完成截图、录屏、电子存证,并启动证据公证保全,同时向平台运营方发送律师函,并针对相关造谣诋毁行为报警。对此,中国食品安全网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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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添加药品”:所用原料属于药食同源目录

蓝芩喉糖产品类型标注为“其他型硬质糖果”,属于普通食品,执行的是《SB/T 10018硬质糖果》国家标准。产品配料包含异麦芽酮糖醇、麦芽糖醇、青梅浓缩浆、胖大海粉、甘草粉、罗汉果粉、金银花粉等成分,配料表中并无“蓝芩”相关原料。

品牌方在9月14日声明中表示,产品所使用的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栀子、余甘子、青果、罗汉果等成分,均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药食同源目录,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添加情形。

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北京市顺义区普法讲师团讲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海向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禁止添加药物是原则,药食同源目录是法定例外。

王东海介绍,“食药物质”的认定标准是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动态管理。蓝芩品牌方声明中所列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栀子、余甘子、青果、罗汉果等成分,均属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内的物质,不涉及违规添加药物的问题。

因此,网传“普通糖果添加药材类原料涉嫌违规添加药品”的说法,与现行法规及产品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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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产品被多地处罚”:未查到生效处罚文书

品牌方声明称,蓝芩喉糖严格执行《SB/T 10018硬质糖果》国家标准,2026年9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合格,不存在任何生效行政处罚文书。网传“产品不合格、多地市监局作出处罚”均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

记者检索上海、山东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公示,未查到蓝芩喉糖及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传相关“处罚”图片实为举报文件,并非官方处罚文书。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公布的糖果制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蓝芩喉糖相关产品在抽查名单中,抽查结果为合格。需要说明的是,该次抽查仅核查净含量计量,并不审核宣传用语与成分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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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联系扬子江药业了解情况,对方要么拒绝回答,要么称“不了解情况”。记者留下电话等待反馈,截至发稿时未见回复。同时,记者采访当地派出所,接电话的代(音)姓工作人员给了一个联系方式,称是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电话,但记者随后拨打多次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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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芩开创者”是否误导消费者,尚待监管定性

本次舆情中,“配料问题”与“网传被处罚”问题,相关法规、标准有对应的明确说明,公开的法律文书也能查证是否被处罚,可以说事实较为明确,但围绕包装上“蓝芩开创者 品牌始于2000”这一宣传语的争议,各方观点存在分歧,目前尚无监管部门正式定性结论。

品牌方在声明中解释,“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为品牌历史定位表述,“蓝芩”是扬子江药业集团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为两个独立品类,呼吁公众勿刻意混淆。

王东海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商品的性能、功能、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即属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王东海指出,误导性的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即便表述内容部分真实,只要“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呈现、足以使相关受众产生认知偏差”,就可构成虚假宣传。蓝芩喉糖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看三点:一是“蓝芩”二字在一般消费者眼中是否被理解为成分或功效;二是“开创者”“始于2000”是否有证据支撑;三是整体包装与宣传语境是否强化了“清咽护喉”暗示。

王东海认为,从目前公开信息看,产品配料中无“蓝芩”成分,包装显著标注了“蓝芩喉糖”“蓝芩开创者 品牌始于2000”,而“蓝芩”在中国公众认知中与扬子江药业知名药品“蓝芩口服液”高度关联,产品名又含“喉”字,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产品含蓝芩成分或具有清咽护喉功效,因此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概率较大。但最终认定仍需以监管部门核查结论为准。

那么,作为产品代言人的王一博,其代言行为是否合法?会不会因此担责?王东海律师说,普通食品不属于代言禁区,特定条件下可能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王律师表示,蓝芩喉糖系普通食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明星代言禁区。但如果该广告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且蓝芩喉糖被认定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言人王一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随后走访北京丰台科技园一家便利店,营业员告诉记者,店里的“蓝芩喉糖”平时卖得也不多,未感觉到这波舆情带来的影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蓝芩开创者”等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目前不予评论,但他提醒消费者,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使用。消费者选购时应注意区分普通食品与药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和广告宣传。如发现违法宣传行为,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