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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十八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2026-09-02 16:3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第十八期典型案例以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建伟饮食店擅自变更布局及虚假宣传案。2026年6月,该局接市民举报称,在美团平台线上店铺“手撕大排骨”购买的外卖餐食中有异物。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柳州路88号-3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粗加工操作区设有凉皮加工操作台,放置黄瓜丝、胡萝卜丝等半成品及辣油、麻油等小料,在该区域加工制作凉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与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的场地布局不一致。同时,检查发现当事人线下及美团平台销售的一款“肉蛋堡”可选添加配料中,产品名标注为“肉松”,而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为“王氏兄弟原味松”(肉粉松),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擅自变更布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粗加工区域是食品原料解冻、挑拣、清洗、切配等工序完成的场所,凉皮属于直接入口食品,两者在同一区域混杂操作,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当事人将“肉粉松”宣传为“肉松”,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本案中,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薄弱,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虚假宣传,最终受到行政处罚。各餐饮经营者应引以为戒,筑牢安全防线,恪守真实宣传原则,任何短视的逐利行为都难逃法律追究。

上海市徐汇区阳咕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6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天钥桥路93号蘑咕空间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聚集区内店铺“虎皮坛子肉”厨房冷藏冰箱内存放“鸿光浪花”豆花,生产日期2026年5月4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10日,保质期7天,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底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京东外卖线上平台陆续上架多款豆花类食品对外经营,其中淘宝闪购平台28元/份“豆花饭(清炒时蔬+黄豆+米饭)”商品至检查当日处于已售罄未下架状态。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整改并销毁了涉事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警告行政处罚。本案警示:过期食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将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且线上相关商品页面未及时下架,反映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各餐饮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库存管理,建立临期食品预警和过期食品下架机制,将食品安全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上海市徐汇区杨红珍餐饮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2026年7月,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木桥路142号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上海市徐汇区杨红珍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李鲜庭·鲜切牛肉冒菜”为店招线上线下经营,现场查见消毒柜内放置员工私人物品,未正常使用(未通电),消毒柜未正常使用,餐具未经消毒即投入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本案警示:餐具清洗消毒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消毒柜未通电使用、柜内放置私人物品,餐具未经消毒即投入使用,暴露出经营者对餐具消毒规定的漠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以执法刚性纠正“餐具消毒是小事”的错误认知。各餐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消费者用上“放心碗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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