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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2起网络餐饮领域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2026-09-30 11:4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阳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辛慧敏)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工作,压紧压实入网商户主体责任。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执法办案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从严查处辖区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2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开曝光,以此警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主动自查自纠、合规诚信经营。

案例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家常菜饺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案件概况

2026年4月24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辖区内某家常菜饺子馆厨房东侧调料架存放多类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针对该家常菜饺子馆的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该餐饮经营场所厨房调料架摆放太阳岛黄豆酱1袋、王致和豆沙馅1袋、过桥米线1袋、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2瓶、红曲米粉1瓶,上述食品均已开封并超过保质期,全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5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太阳岛黄豆酱1袋、王致和豆沙馅1袋、过桥米线1袋、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2瓶、红曲米粉1瓶;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四、法条解读及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餐饮后厨调料货架是过期食品高发区域,经营者应当建立定期自查清理机制,定期核对库存调料、食材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食品一旦超过保质期,理化性质容易发生改变,存在微生物超标、变质等食品安全风险。一旦发现餐饮单位在经营场所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案例警示

本案是网络餐饮单位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典型案例,对餐饮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具有双重警示作用。

对经营主体而言:很多餐饮经营者容易忽视开封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后厨加工场所存放过期食品,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餐饮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材定期盘点、临期食品预警、过期食品及时清理销毁制度,杜绝过期食材留存在后厨加工区域。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广大消费者在网络点餐过程中,要主动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点餐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公示信息完整的正规入网餐饮店铺。用餐过程中留意菜品口感、色泽、气味是否异常如遇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可及时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二: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铁锅炖鱼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案件概况

2026年4月3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时,依法对辖区内某铁锅炖鱼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索要原材料“大鹅”的产品合格证明且未建立对应进货台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主体开展整改复查。经查,当事人整改了执法人员4月3日发现的问题,但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冷藏柜存放的6瓶山楂树下山楂果汁果肉饮料(350ml),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饮料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对该批次饮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建立对应的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前期检查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后,逾期整改不到位,部分食品品类仍然不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食材溯源管控存在漏洞,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四、法条解读及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食材来源可追溯。

进货查验制度是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餐饮经营者采购所有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均需要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不能选择性落实,不能只对部分食材建立台账。

五、案例警示

本案属于餐饮单位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不到位典型案例,对餐饮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具有双重警示作用。

对经营主体而言:餐饮行业食材品类多,很多经营者只重视肉类、生鲜食材索证索票,忽视饮料、调料等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查验。餐饮经营者要压实主体责任,凡是采购的食品都需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完整留存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可留意商家公示的食材信息。餐饮单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法定要求,商家未履行法定义务,意味着食材来源无法追溯,一旦食材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难以快速溯源核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建议大家订餐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入网商户;如怀疑商家食材来源不明,可保存订单、照片等证据,通过平台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监督网络餐饮单位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下一步,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针对经营过期食品、进货未索证索票、食材溯源不清等高频违法行为,加大线上线下联动检查频次与抽查力度。常态化开展入网餐饮检查,对反复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依法从严处置。通过以案释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倒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持续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