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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6-10-15 17:0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柒燕嫦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美)为深入推进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整治行动,贯彻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西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监管执法,依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值十月整治行动收官阶段,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辖区市场主体规范网络宣传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富川、昭平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售腊肉抽检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市场监管局委托,通过购买方式在拼多多平台“慢城瑶礼企业店”对富川瑶族自治县富泽瑶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标称受委托生产企业:广西昭锦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该批次腊肉“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和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向涉事销售企业、生产企业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腊肉系富泽瑶礼商贸有限公司从广西昭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广西昭锦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腊肉)的违法行为。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涉事销售企业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腊肉,并没收违法所得;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对涉事生产企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评价性抽检发现销售与生产环节分别追责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销售者因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无主观过错,被免予处罚,仅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尽职免责”的制度导向,对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留存票据和合格证明具有示范作用;生产企业则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体现了“源头治理”和“过罚相当”原则,警示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和质量控制义务。同时,本案由评价性抽检发现问题,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送达报告并依法处置,形成了抽检、核查、处置的闭环监管机制,对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贺州市平桂区恩庚餐饮业店发布虚假“蟹排”食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平桂区市场监管局查实,贺州市平桂区恩庚餐饮业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时光粉店”菜单中,将一款食品原材料标注为“蟹排”,并宣称主料是蟹肉的肉制品。经核查,该产品实际为“海欣百年鱼丸世家”生产的“夹心蟹排(仿蟹风味)”,其包装标示配料为鸡肉、水、淀粉、大豆蛋白等,并未含有蟹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2026年4月,平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外卖平台菜单将不含蟹肉成分的“夹心蟹排(仿蟹风味)”虚假标注为“蟹排”并宣称主料为蟹肉的违法行为,厘清了“仿蟹风味”与“蟹肉制品”的界限,明确了此类行为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该案的查处体现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回应群众举报、彰显社会共治与监管为民的执法导向,对警示网络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