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田元军)为深入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多起肉源性造假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敖汉旗新州某灌汤包子铺牛肉馅包子掺杂掺假案
2026年9月,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收到赤峰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反映敖汉旗新州某灌汤包子铺经营的牛肉馅包子存在肉源性掺杂掺假问题。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为提升馅料口感,在牛肉馅中掺入猪肉,对外以牛肉包子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敖汉旗新州某水饺店牛肉馅水饺掺杂掺假案
2026年9月,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新州某水饺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销售纯牛肉水饺,实际馅料掺杂猪肉。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核查。经查,该店在牛肉馅料中掺入猪肉,标称牛肉水饺对外销售,涉案水饺售价每份 10 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案件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敖汉旗惠州某饺子馆牛肉饺子掺杂掺假案
2026年10月9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惠州某饺子馆售卖的牛肉饺子馅料掺有猪肉。经查,该店为提升口感,在牛肉馅内掺入猪肉,仍按牛肉饺子对外销售,至案发共销售7份,每份售价14元,违法所得98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的行政处罚。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实标注食材品类,严禁在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下一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坚持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对肉源性造假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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