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特约撰稿人 修方珑
网络食品销售这些年发展太快了,外卖、直播带货、社区团购,各种新业态层出不穷。但说实话,相应的监管规则之前一直比较分散,企业到底要承担哪些责任,有时候连执法人员都不太说得清楚。124号令的出台,算是把这个问题给明确了。
这部规章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平台和入网销售者分别立了规矩,责任边界划得比较清楚。下面我们逐块来看。
01 适用范围:谁被管、怎么管
124号令的适用主体有两类:
一是平台提供者,说白了就是给食品销售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比如某宝、某东、某团这类。
二是入网食品销售者,就是在平台上卖食品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户,也包括那些只卖预包装食品的小店。
注意
平台提供者设立的自营食品销售业务,也适用这部规章。平台自己卖食品,一样要履行销售者的责任。
02 平台提供者责任:六大核心义务
平台在这部规章里被赋予了相当重的责任。我梳理了一下,主要有六个方面。
1.机构和人员配置(第六条)
平台首先要明确一个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这一点和线下餐饮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平台虽然不直接生产食品,但它掌握着流量入口,对平台上销售者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力,所以必须有人专门抓这项工作。
2.实际运营机构报告(第八条)
这是新增的制度。平台如果设立了实际运营机构,或者委托了第三方运营,要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关键点
报告了不等于免责。平台提供者依然要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入网审查登记(第十条)
平台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负有实名登记义务,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验的内容包括: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
审查不是一劳永逸的,至少每六个月要核验更新一次。另外,登记和审查情况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4.选品推介管理(第十一条)
平台如果建立并实施选品制度,要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更重要的是,不得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订单信息保存(第十二条)
平台要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食品销售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风险管控机制(第十三至十六条)
这是整部规章的核心部分。平台要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以下事项:
• 入网销售者资质的真实性
• 平台页面信息公示情况
• 平台内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 入网销售者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平台还要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风险提示推送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
03 入网食品销售者责任:四项基本义务
1.经营资质要求(第十八条)
销售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特别提醒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中,代播机构使用别人证照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2.信息公示义务(第二十条)
销售者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要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展示预包装食品的,还要展示标签信息;销售散装食品的,要展示名称和生产经营者信息。
3.宣传规范(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的宣传有几个红线绝对不能碰:
• 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等信息必须真实、合法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贮存配送要求(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销售者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委托贮存、运输、配送的,还要对受托方进行审核和监督,不能一托了之。
04 主体责任落实:配套制度建设
销售者同样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规模较小的食品销售者,如果不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也要配备食品安全员,履行相应职责。这是对“少数关键”抓安全理念的具体体现。
05 监督管理:跨区域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住所地以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管辖。
这个规定解决了一个实际问题:平台注册地和违法行为地可能不在同一个省份,124号令明确了两地的管辖权,便于快速响应和执法协作。
06 法律责任:新规的执法利器
平台提供者违法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风险管控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处1万-10万元罚款 |
未履行报告义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处1万-5万元罚款 |
未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处罚 |
未保存订单信息 | 依照《电子商务法》第80条处罚 |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法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处罚 |
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处罚 |
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入网 | 警告;情节严重处3万-10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处10万-20万元罚款 |
个人责任:新增处罚对象
这一条是本次新规的亮点。对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年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警示
这个力度是相当大的。以前处罚只能针对企业,现在可以直接罚到个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企业负责人来说,这是一道高压线。(作者系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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