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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6-10-23 10:50来源:河南市场监管 编辑:夏思睿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其生产的“某100%NFC石榴汁”“某100%椰子水”“某100%NFC车厘子汁”标签配料表仅标注NFC果汁,实际系浓缩果汁加水还原生产,未如实标注纯净水和浓缩果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8月,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虚假及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辖区某食品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露酒经抽检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标签标称生产者“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业有限公司”为虚假信息,实际为鹤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还通过刷单虚构交易,对其网店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8月,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商丘市宁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案

2026年6月,商丘市宁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学校食堂经营不符合控制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2026年6月,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堂后厨环境卫生较差、食品原料摆放混乱、操作台存有污迹,部分后厨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该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复查,该学校食堂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后厨食品原材料摆放混乱、操作台污迹较多,部分工作人员仍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衣帽,拒不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7月,宁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养老院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原料库房发现过期“海天”牌大厨伴侣海鲜酱、“渝橙”牌渝橙榨菜。经查,该养老院属于养老机构集中供餐食堂,于2025年9月从禹王台区某干菜调味商行购进渝橙榨菜1件共10袋,2025年10月购进海天大厨伴侣海鲜酱1桶,涉案过期原料加工菜品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6月,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冷冻去骨牛肉案

2026年5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某办事处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后厨冷冻冰柜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肉(生产日期2021年,保质期24个月),共计72.15斤,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手续。经查,涉案牛肉系厨师私自带入,尚未加工售卖,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7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冷鲜牛肉、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查,2026年1月至3月下旬,当事人从该县某牛肉食品加工经营部购进牛肉并索取检疫证明,又从不固定摊贩处采购冷鲜瘦牛肉、冷鲜牛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用现金结算,上游货主信息无法溯源。当事人将该部分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牛骨配送到学校食堂时,使用从其他供货商获取的检疫证明应付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7月,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干鲜店销售掺杂掺假驴肉案

2026年4月,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依法对辉县某干鲜店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2021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何某某处购进熟马肉约1150斤,在其经营的干鲜店冒充熟驴肉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7月,辉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3月,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排查,发现该店登记经营场所与该县某餐饮店登记场所为同一位置房屋,实际无实体门店加工制作。经查,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入网经营,接单后转交该县某餐饮店委托加工,其在平台展示的经营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6年7月,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6月,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依法对辖区某蛋糕店进行核查。经查,该店长期在登记地址以外场所开展糕点制售及网络外卖经营活动,入驻美团外卖平台期间,线上公示地址与线下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上传非本店实景的门头、后厨照片,虚构经营环境,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6年7月,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