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徐以成)日前,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滁州市教育体育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集中招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经营行为集中招标管理。
《通知》强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食堂,原则上由学校(幼儿园)自主经营,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因特殊情况,学校不实行自主经营的,需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可以实行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严格遴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各学校食堂招标方案需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通知》规定,学校因食堂供餐能力不足或现实需要,可以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供餐单位的选择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公开招标,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各学校不得直接指定或自行组织招标。
《通知》要求,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米面粮油类、畜禽蛋类、肉及肉制品类、豆制品类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或集中定点采购。学校原则上在属地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并确定的大宗食品供货商名录中选择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的服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经考核、测评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品供货企业等名单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明确,该文件的政策规定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但对于此前尚在合同期间内的,没有一刀切要求终止,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排过渡性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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