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蒋相兵 记者程伯全 梁计)食品安全执法中,检出有害物质,不等于必然构成非法添加。面对白酒塑化剂检测检出、举报人主张高额十倍赔偿的复杂投诉举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厘清检测方法定量限与限量值的边界,区分 “污染迁移” 和 “人为添加” 两类情形,审慎立案、全面核查,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既依法回应群众诉求,又守住企业合法经营底线,为同类涉塑化剂酒类投诉举报处置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样本。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蒋相兵在三十余年的执法生涯中,印象最深的不是办了好多件高额的罚款案,也不是所办理案件评上了好多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他认为最有意义的是一个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某某公司涉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塑化剂)生产食品案。本案按照执法程序、凭借多年的执法经验和检验专业知识,严格区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中的定量限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值的关系,精准化解了“职业举报人”的索赔诉求,保障了生产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危机。
2025年6月,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杨某邮寄来的《投诉举报书》,家住河南省漯河市的杨某,在唐山某贸易公司淘宝店铺购得宜宾某公司2012年生产的某品牌56度老酒13瓶,单价2280元/瓶,共计消费29640元。在饮用几瓶后,发现味道不对,怀疑是假酒。联系经销商告知,肯定是真品,有假包赔。找了多家回收名烟名酒公司鉴定,确实是正品,并愿意高价回收。杨某还是不放心,委托苏州欧陆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含量1.47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5009.271-2016规定的0.5mg/kg的定量限。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杨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惩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按消费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还消费者一个公道,并将处理结果邮寄举报人。附上了《检验报告》复印件,购买凭证、实物照片等证据材料。还称如果宜宾市场监管局需要再次检验、鉴定,愿意提供送检酒。
据了解,在该局负责处理本次投诉、举报之前,已有多名类似举报人与该生产企业就该款老酒的问题通过协商,获得高额赔偿。由于该款老酒产量大且具有一定收藏属性,各级经销商和收藏爱好者手中存量多,如果不能依法有效遏制这样的“索赔”,将出现更多投诉、举报人去寻找购买那款酒,继续向生产、经营企业无休止索赔,给生产、经营企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按照常规处理投诉、举报的方式,首先应该请投诉人提供样品酒,交由生产企业鉴定是否为该企业生产产品,然后送合法检验机构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组织投诉人、当事人协商赔偿。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如果这样做,投诉人是产品持有人,检出塑化剂的《检验报告》必须送达投诉人,且该报告是由行政机关委托检验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投诉人拿到报告必然大肆发起舆论战,然后提出高额赔偿,对生产企业可能造成毁灭性打击。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仔细分析、研判《投诉举报书》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塑化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限量值。二是检出不等于非法添加(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要成立,必须找到其添加的证据。于是我们直接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以“涉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案”立案,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该企业是否存在“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的情况。并将立案情况告知杨某。
这时杨某再次提出愿意提供样品酒供检测。回复其在调查中,暂不需要检测。
我们依法、迅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工艺流程图(含配料)》,对其制曲、配料、发酵、蒸馏、转运、半成品储存、调配、灌装、成品储存、检验、包装、发货等所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记录,未发现使用、存储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的情况。
随即又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确认:该公司2012年之前生产过举报人购买的那款酒;公司在生产中没有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认可投诉举报人委托检测的结果: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含量为1.47mg/kg,原因是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采用塑料管道转运,可能存在带入情况,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出台之前,公司已经全面更换塑料管道改用不锈钢管道;不认可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此,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未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该食品过程中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的证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随即将该处理结果告知杨某,并详细向其解释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依据,杨某表示认可。
此后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再也没收到类似投诉、举报,粉碎了一些人不当得利的妄想,维护了宜宾市白酒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市场秩序,对宜宾市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
附有关规定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将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列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名单,将涉嫌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生产食品的行为定性为涉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没有关于酒类食品中塑化剂(DIBP为其中一种)的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5009.271-2016),是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定量限为该方法定量检测时的检出限,不是食品(包括酒类)中该物质的国家标准限量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己酯(DEHP)在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的最大残留作出了规定,没有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的残留限量要求。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管控,防止塑化剂污染,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塑化剂(也叫增塑剂)是一类添加到高分子材料里,能让材料变得更柔软、更有弹性的化学助剂,最常见的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广泛用于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和化妆品中 。正规食品中不允许人为添加塑化剂,也不属于食品原料,严禁直接加入食品中。塑化剂对人体的主要危害包括干扰内分泌、损害生殖系统、增加致癌风险及损伤肝肾器官等。个别不法商家为了让饮料更黏稠、酒类有挂壁效果,用便宜的塑化剂替代棕榈油等原料配制有毒的“起云剂”能产生和乳化剂相似的增稠效果,再用于果汁、果酱、饮料等食品。塑化剂并不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不能主动加到食品里,但在食品中经常能检出,主要是从塑料包装、容器或生产管道里“迁移”进去的。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黑猫投诉
广告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