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市闻 记者戴正聪) 为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营造更具包容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长三角地区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出重要制度升级。1月14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沪苏浙皖四地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联合,发布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条款数量由原来的19条扩充至26条,并首次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明确区分“从轻”与“减轻”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
据悉,为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3年,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首次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建立了长三角区域免罚轻罚统一标准,取得了积极效果。该规定施行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达2.5万余件,减免金额超过17亿元。
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形势的变化,四地再度联合,对原规定进行优化升级,以提供更精准的执法指引。相较于原版,2.0版《规定》主要进行了四方面重点升级,使执法“标尺”更精细、更统一。
更加强调包容审慎与宽严相济。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执法人员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创新,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新经济业态充足发展空间。强调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审慎考量是否免罚减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首次区分从轻或者减轻的主要考量因素。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较为原则,执法人员难以准确区别适用的难题,2.0版《规定》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首次明确区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指导执法人员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得当。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情节轻微,适用单行法罚则中最低限度处罚仍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细化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依法细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五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给予执法人员具体、明确适用指导。
完善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认定标准。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五个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如,明确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是两年,以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新《规定》的宣贯实施,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促进行政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共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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