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在食用油国标中增设‘开封后使用期限’”建议时表示,正在修订并已完成草案撰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拟增加该项内容。
在研究我国食用油贮存和消费习惯、评估安全贮存时间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标准草案中增加了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和食用植物调和油应标示开启后的食用期限相关条款,以期引导生产企业优化包装规格和生产加工技术,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后续相关标准草案内容将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
关于提升开盖后食用油使用期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了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目前,抗坏血酸棕榈酸酯(AP)、维生素E、茶多酚、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已作为抗氧化剂允许在植物油中使用,并要求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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