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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的批复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07 生效日期 2026-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

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的批复

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9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申请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9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二、试点区域。河北省:雄安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衡水市、邯郸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朝阳市;江苏省:扬州市;浙江省:全省区域;山东省:全省区域;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来宾市;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贵州省:贵阳市。

三、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为评价依据,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集贸市场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诚信计量评价工作。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评估工作。

四、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态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精准研判、及时化解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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