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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 (沪环规〔2026〕10号)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规〔2026〕10号
发布日期 2026-08-11 生效日期 2026-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1-08-14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

沪环规〔2026〕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删除第二段中的“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

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pdf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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