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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五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五号
发布日期 2025-06-09 生效日期 2025-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五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三、《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辽宁省反窃电条例》(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修正)

六、《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七、《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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