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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日期 2025-11-26 生效日期 2025-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备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对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笑气(一氧化二氮)等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

“禁止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四)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相关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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