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生效日期 | 2025-11-26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地方性法规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对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笑气(一氧化二氮)等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
“禁止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四)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相关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黑猫投诉
广告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