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赣市监规〔2025〕6号 |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生效日期 | 2025-09-19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7-12-30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管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评审工作,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包括由省局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2019年第22号)要求,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包括技术机构、专业协会等,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评审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是指由省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评审。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五条 开展评审工作时,应由不少于2名与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1名评审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员是指经省局考核纳入省局评审员(考评员)专家库的人员。省局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评审员。
第七条 评审组经公平、合理、随机方式抽取产生。评审组收到评审通知后,要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随机抽取的评审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做好记录,一年内累计3次不能参加评审的,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恢复后依然出现以上情形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条 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实施现场或远程评审的,应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指派监管人员或观察员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九条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提出。经核查属实的,应当重新安排评审组。
第十条 每次现场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评审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评审准则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按照各业务领域的评审准则(方案)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记录,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评审组应当认定“不符合”或“不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组及评审员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记录、评审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等评审材料应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电子、纸质材料(如有)保存时间一般为10年。
第三章 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省局应当与被委托鉴定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三)每个鉴定评审项目有3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
(四)具有保障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五)具有鉴定评审报告审核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相应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资质;
(六)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与开展的鉴定评审领域相关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对评审员、评审组选派及评审工作参照第二章管理实施。
第十八条 省局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受理决定书上应注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向省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并对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章 评审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严禁向申请人收费,产生的评审费、差旅费以及鉴定评审机构的委托业务费,从省局预算列支。采取鉴定评审机构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方。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支出标准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等评审类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赣市监办科财〔2025〕5号)执行和测算。差旅费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23〕17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展现场评审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自驾前往。确因个人原因自驾前往的,需提前书面报备,自驾产生的费用和安全风险由个人承担。如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抵达或周转困难,由申请人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60元/天)。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严禁接受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免费接待用餐。确需由申请人提供工作餐的,应按工作餐收费标准或实际产生费用支付餐费,或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并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产生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费或差旅费中,不另行报销,相关票据凭证由评审员自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擅自终止评审工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发放评审费和差旅费。
第五章 评审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评审,严格遵循行政许可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擅自增设或者降低评审要求。
(二)禁止向申请人推销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四)不得参与申请人相关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五)不得刁难申请人,不得索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省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组织成立食品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许可、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和特种设备许可5个领域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技术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相应领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质量监督、质量评价、技术研讨、技术认定、专业培训、咨询指导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省局每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照发证数量的3%开展评审工作质量抽查,抽查方式以察看评审资料及书面问询等方式组织实施,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要求,了解申请人整改落实等评审工作质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局对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质量抽查。省局委托的评审组、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取消评审资格的通报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公告,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三)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的;
(五)擅自增设或降低评审要求的;
(六)违反本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
(七)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或评审组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局或鉴定评审机构反馈,对鉴定评审机构有异议可向省局反馈。省局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材料归档管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局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评审环节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依据文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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