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在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针对《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后对集中用餐单位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回答记者提问。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
俞路表示,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压实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各方责任,降低风险隐患。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协同工作机制未有效建立等问题,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堵塞风险漏洞。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深刻把握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制定《规定》。《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与新修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对集中用餐单位全链条、各环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很强的指导性,旨在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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